“老赖”别走,天涯海角也能找到你
乐清取消198名失信被执行人的晋职晋级资格
■记者 孔丽琴 文 通讯员 纪承伟 摄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被拍卖厂房、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老赖”变相高消费……长期以来,这些生效裁判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法院工作,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上周,乐清法院连续召开两场新闻发布会,就“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及涉特殊主体专项执行活动情况进行通报。乐清法院表示,计划至2017年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
“官赖”涉案金额占三成
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的案件是“执行难”中之难。
所谓涉特殊主体专项执行,是指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身份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事业干部、国企职员等。
乐清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事业干部、国企职员等特殊主体涉执行案件多,标的额大,占比较重。截至目前,已实际执结各类涉特殊主体案件378件,执行到位金额7.3亿元。年初以来,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特殊主体占被执行人数的比例为3.82%,涉特殊主体案件占执行案件数的7.11%,而标的额占31.17%。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少部分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被执行人,特殊主体涉案对象的标的额接近总标的额的三成。这类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群众的期望也相应更高,他们若成为“老赖”式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影响党员、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
据一位法官分析,温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活跃。而乐清人勇于天下先的经济理念,又催发部分人群中出现了投资过热、规模过大,而风险预防意识和能力不足,担保互保比较常见,一旦受金融风波影响,就容易发生资金短缺,容易陷入经济漩涡。前些年经济形势向好,由于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在银行等处更容易申请贷款等原因,公职人员参与经济活动较为频繁,他们或自己借钱投资生意,或借款搭股,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受近年金融风波影响,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被卷入经济案件诉讼中,承担还款和担保风险。
在乐清法院公布的涉特殊主体执行典型案例中,乐清某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郑某,因民间借贷欠下148万余元,有21个债权人,法院扣划了她的工资及部分公积金,也对她采取过各项强制措施,但仍有132万余元欠款未能履行。
同样作为被执行人,市人大代表高某,在乐清法院共有52个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共计42420万余元,他的商铺、房产拍卖后共执行到位6688万元。
据乐清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涉特殊主体的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中,标的额达28亿元。
198人因失信被综治审核否决
涉特殊主体案件不仅数量多,标的额大,占比重,而且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较大。为了缓解这个难题,近几年来,乐清法院用足用好各项措施,创新执行方法,联动各协作单位,积极参与综治审核,强力推进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力求突破该类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境,形成乐清经验。
“综治审查一票否决制”就是“乐清经验”中的亮点,被称为解决涉特殊主体执行难的杀手锏。
所谓“综治审查一票否决”是指,将“执行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审核范围,即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工作实绩考评与被执行人的绩效考核、晋职晋级以及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入伍、招录、编制转制等直接挂钩,均事先由乐清法院审核是否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
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李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83660元执行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逃避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寻找,多方查询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未果,该案于2005年程序终结。
这并不代表着李某就逃脱了法律制裁。
2011年,乐清市将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一批集体编制医务人员转为全民事业,名单提交市综治办后转交法院审核,李某亦在其中。乐清法院遂提出“综治否决”意见,相关部门督促其履行义务。李某终于见识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厉害,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支付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赔偿款83660元以及诉讼费用和执行费,并向法院具结悔过书,方得以转正。
而卫生系统另两名集体编制的卫生院职工因拒不履行,在其他人员全部转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未予办理转全民编制手续。
据了解,自2011年3月乐清市综治委与法院联合推出此项制度以来,乐清法院5年里共审核407批,共计29029人次(包括企业等单位),198名审核对象因拒不履行,相关部门根据法院提出的否决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信用网络布全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说“综治审查一票否决制”是破解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杀手锏,那么,信用惩戒则是解决执行难的一把利刃。
众所周知,执行难最大的困难在于信息的不透明。这一点,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建义深有体会。他说,曾几何时,原告律师和执行法官为了查“老赖”的财产,要到处跑到处找,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从前年起,乐清法院充分运用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省法院“点对点”查控体系,实现对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婚姻、户籍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上查询,以集约网上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鼓励财产线索举报,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刘某就尝过此招的厉害。刘某系一劳动争议案件被执行单位业主。2012年6月12日,在刘某经营的酒店任厨师长的赵某在清洗鱼池时被漏电的电流击伤。乐清法院判决该酒店支付赵某医疗费等共计63万余元。
该酒店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已注销,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追加其业主刘某为被执行人,但刘某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
2014年6月9日起,省高院开通公安协助网上布控功能后,乐清法院将刘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媒体进行曝光、限制高消费。2014年7月9日,法院决定对刘某实施网上布控。
2014年7月27日零时49分,刘某入住乐清柳市车站路某宾馆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交给法院,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刘某迫于压力,让其两位朋友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赵某和解,当天即支付55万元,随后,交纳了剩余的执行款,法院对刘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该案得以执结。
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网上布控只是信用惩戒展现的一个面。乐清法院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通过加强信用惩戒,不断拓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工商登记等经营活动受阻,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近年来,乐清法院不断加强和地税、旅游局、教育局等部门的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档宾馆、参加团队旅游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同时,失信者的行为还会对其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今年9月,乐清法院与教育局做了关于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协作纪要,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其子女已就读的必须履行执行案件法律义务,或提出和解方案,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用惩戒更影响到了乐清人最在乎的“面子工程”。2014年8月开始,乐清法院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媒体上曝光,含有被执行人大头照、欠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曝光后,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首批被曝光的10名被执行人中有2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来法院履行。今年以来,乐清法院分别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或公安机关直接查办涉执行刑事犯罪案25件31人,已经判决6件10人。
同时,已成功腾退各类房屋52处,涉及拍卖执行款1.45亿元,有力推动了司法网拍工作,加大房屋腾退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源头预防是关键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硬战,需要法院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乐清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道敏坦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企业工商登记不规范、担保链扩大化、企业帮扶和金融债权保护的平衡、民间借贷金额大而风险意识差,以及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常遇到刑民交叉、厂房租赁、违章建筑、违法用地、权属争议、评估结果异议等诸多难题,导致财产处置困难重重。
他表示,全社会应共同剖析执行难形成的深层次社会原因,逐步解决诚信建设单位间诚信信息交流不畅、缺少诚信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等信息化建设问题,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社会各界理性、客观、正确看待执行难。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探索建立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促进执行程序中大量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消化滞留在人民法院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与此同时,范道敏也呼吁市民要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到知己知彼,积极防范交易风险,进入诉讼后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从源头预防“执行不能”的风险。
「声音」
“执行难”
我有话说
针对执行难问题,市民叶女士认为:“老赖”曝光还要更彻底一些。尽管这些年法院执行力度在提高,但作为原告方,她认为仍有扩展空间。她说:“我家人经历过这样一个执行难的案件:乐清一家公司向我父亲的公司购买了原材料。由于这笔材料费对方多年未支付,我们便将其告上了法庭,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愿支付相关费用。希望法院明察秋毫,加大‘老赖’曝光力度,不要让‘老赖’赖过去,全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义认为:主观上讲,这些年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主动性在逐年加强。然而,从客观上讲,由于法院人手紧张、案件难度大等原因,执行延后性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大量原告在乐清而被告在外地的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等涉及金钱给付案件都可以在乐清法院立案审理,异地诉讼保全、异地执行的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致使办案时间延长,不能及时保全,不能及时执行,从而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部分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执行法官查封一处房产。
法院对一处被强制执行房产进行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