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首例旅行社起诉游客案获胜 ■王佩娟 日前,乐清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诉游客胡某一案获胜诉,法院判定游客胡某支付康辉旅行社全额机票余款。判决后胡某已执行。 据悉,此次旅行社起诉游客案件的类型在乐清尚为首起。案件起因始于2015年6月5日游客对康辉旅行社的旅游投诉,2015年5月25日胡某一行7人参加韩国自由行,通过乐清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订购6月7日去往韩国的往返机票,因是老客户机票费用由旅行社先行垫付,时至6月5日因韩国中东呼吸症(MERS)疫情加剧,胡某7人不愿前往要求退票,但因特价机票航空公司仅能退回小部分费用。 胡某7人对此不满,要求旅行社赔偿一半的机票损失。至投诉当日,国家旅游局及外交部未就韩国中东呼吸症(MERS)发表旅游警示,因此,游客不愿去韩国出游属个人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此处的必要费用指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经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工作人员调解后,其中5人认为要求康辉旅行社购买机票并多次确认后,已达成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愿意接受航空公司部分退款,付给旅行社已发生的相应机票款。而胡某等2人坚持要旅行社赔付一半的机票损失。旅行社就此事向法院对胡某等2人提起诉讼,最终获除航空公司退款外的全额机票余款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