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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要闻·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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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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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2016-10-20

    ■通讯员  陈青

    案件回放

    7月16日6时5分许,莫某驾驶小型面包车途经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路段,因打瞌睡导致车辆逆向行驶,遇相对方向的包某驾驶的无牌证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后乘坐其妻子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包某当场死亡以及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莫某和包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点评

    莫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包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未按规定载入,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交警提醒

    无证驾驶者大多因其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未取得驾驶证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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