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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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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根据旧城改造“二区五路”工程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滨海新区G-a12、G-a13地块)拟于近期组织安置房分配。为确保分配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就安置房分配前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分配活动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监护人应于2016年11月20日前办理监护权法律手续。

    二、被征收人已经亡故的,其继承人可于2016年11月20日前到乐清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多个继承人应办理推选分配人手续)参与分配,继承公证程序及应提交何种材料可到乐清市公证处或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咨询;如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可由任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到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申报参与分配,其他继承人对申报有异议的,应由全体继承人协商推选参与分配人。

    三、被征收人如无法亲自参加分配现场的,应于2016年11月20日前办理委托公证或提供经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审核认可的委托书,委托书格式可到乐清市公证处或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领取。

    四、一套安置房只能确定由一人参加分配活动。

    五、依法参加分配的人(包括被征收人、监护人、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请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有否遗失,如出现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务必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被征收人、监护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无法参加分配等不利后果的,其责任由被征收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承担。

    七、符合2015年12月旧城改造“二区五路”工程安置房一期(滨海新区G-a13地块)分配条件但未参加的被征收人,若本次分配活动仍不参加,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有权对征收协议中的安置套型进行处置,处置后,被征收人应与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另行协商签订征收协议。

    八、对本通知内容如有不清楚的,请到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咨询。

    旧城办咨询电话:61567618;62568706;

    旧城办地址:乐清市建设中路70号3楼301室;

    公证处地址:乐清市双雁路432号二楼。

    乐清市旧城建设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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