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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石墩阵”不能碾压他人正当权利
2016-10-10

    “石墩阵”不能碾压他人正当权利

    ■王冬敏

    近日《乐清日报》报道,设在乐成街道招贤路上的“石墩阵”,成了一些路过司机的噩梦。有一天,一司机路过此处时,车子不幸爬上了石墩,底盘被卡住。事故还在处理时,另一辆车也误入“石墩阵”而趴窝。据查,这个“石墩阵”设置不久。由于招贤路是私人集资修的柏油路,居民担心工程车经过此路发出噪音扰民,才在此设置了路障。

    出资修路,不等同于道路属性发生改变。道路归属是公共性质的,依然归于公众。居民出资修路,是一种自发行为,这种志愿行为,具有公益性,利他性与利己性兼备。你可以修,也可以不修。修了,利己的同时利他,道德上得到了加分。但站在道德高地上的人们,并不拥有踩踏他人权利的权力。在此情景下擅自设置路障,有着“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的江湖意味。

    出资修路与道路处置权,是两个概念。出资修路是对财富的一种自愿让度,但并不能被赋予对他人路权的剥夺权。如果公益行为可以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随意侵犯,那么,公益就成了强者通吃的借口。公益也可以成为骗子横行天下的招牌,碾压弱者。“打着算盘做好事”不是不可以,但不能在侵犯第三者权利的前提之下。比如,有些人招待流浪者吃免费餐,把饭摊摆到别人家的院子里,不顾及这些人家的安宁,那种一饭之施的所谓公益,可能就会走向伪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石墩阵”的设置明显违反了这个管理办法,如果车主勇敢一点,甚至可以向路障设置者索赔损失。

    设置“石墩阵”是为了阻止工程车进入。工程车的霸道与噪音确实是一直令乐清居民头痛的事,相信招贤路上的居民无奈之下才祭出“石墩阵”。工程车可以进入哪些路段,应当引起路政与市政部门的重视,还居民一个安全安静的环境。  (作者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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