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有关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受送达人 | 案由 | 文书名称及文号 | 要点 | 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爱琴),地址:乐清市淡溪镇第二工业区 | 拖欠工资 | 行政处理决定书(乐人社理决字〔2016〕2号) | 对受送达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理:支付黄某等四人工资共计22125元整;并加付黄某等四人赔偿金共计11062.5元。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