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美丽乡村新叙事
我市出台首个《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期待
民宿雁南左舍创始人之一包秀军
我们的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办法》明确提出这样的投资量可以进行“一事一议”,这将有可能帮助解决我们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给我们下一步继续追加投资吃颗“定心丸”,希望具体事项能尽快落实下来。
黄坦硐村第一党支部书记黄俊昊
我们村正在发展民宿,《办法》给了投资商更多的信心,未来可能会为村里带来更多的投资机遇,以民宿经济带动整村经济的发展。同时,村里也想争取其中的村集体补助,用补助的资金打造更好的环境,与民宿发展互相促进。
民宿云台贰号掌柜丁德军
民宿的身份比较尴尬,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登记发证,客人住宿后需要开发票,我们也没法开。《办法》中提到,民宿能通过联审拿到“民宿经营”牌子。对有正经的“名分”这件事,我很关注,希望早点能够实施。
■记者 郑瀚
“老吴,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里提到‘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民宿的相关问题可以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这个‘一事一议’具体该怎么操作?”
“我看到《办法》中有一条是关于消防、卫生等审核,民宿可以进行联审,大概需要多久能办下来?”
……
近段时间,雁南左舍等许多民宿的经营者,以及一些有意向开发民宿的投资者经常联系市旅游局局长吴寿喜,就不久前市政府下发的、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项内容的具体落实,仔细向他询问。
经营者和投资者对《办法》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虽令吴寿喜的工作变得更加忙碌,但同时也让他看到,民间发展民宿的热情持续高涨,大家看好民宿前景,《办法》提及的各项内容也确实落在了民宿发展的焦点问题上。
“这令人鼓舞。”对此,吴寿喜很开心。他介绍,近两年民宿旅游迅速兴起,有力刺激了乡村旅游经济发展,呈现了良好的态势。尤其在乐清,结合丰富的自然山水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对带动乡村旅游、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山老区脱贫致富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当前乐清的民宿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还处在一种自发的、无序的状态,存在规模不大、档次不高等问题,甚至存在一些建筑、消防等隐患,许多经营者对进一步做强品牌也缺乏长远的计划。因此,借鉴德清、安吉等地的发展经验,结合乐清实际,我市出台了首个《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在哪些区域发展民宿,民宿应具备哪些特征、条件,民宿规范化经营的定义;建立民宿的消防、卫生等联审机制,明确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民宿,以及发展民宿的村庄进行补助奖励的办法等。
“民宿不同于旅馆、宾馆,是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有其地域的特殊性,《办法》鼓励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等发展民宿,限定了开设的范围,并对哪一类的经营性住宿场所可称之民宿做了定义。”吴寿喜说,这是乐清首次对民宿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并要求其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如要采集入住游客的信息、能提供简单餐饮等。
给了民宿适当的“名分”,吴寿喜认为,这是《办法》最为核心的一项内容。民宿作为一种新业态,与传统的住宿服务业相比,在工商营业登记、消防审核等如果一直没有“名分”,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部门行政干涉,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
“乐清创新性地建立了联审制度,发放‘民宿经营’的许可证,一方面对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进行审查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为民宿发展提供开放、宽容的政策环境,可以解除了经营者、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吴寿喜说,市委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乐清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联审,换而言之,乐清市鼓励发展民宿的政策在温州地区力度最大,这将对我市整体民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可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上更是给予了投资者便利。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1
2
3
鼓励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旅游景区及周边
4
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国有、村集体资产发展民宿,规模较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交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民宿经营户达全村户数50%以上, (含自然村)
30户
(单位:万元)
10
20
补贴
民宿取得相关证件并开业满一年后,经营者提出补助申请并通过民宿评分后,达到相应分值
5000
分别给予每个客房补助为:
(单位:元)
10000
8000
民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
50%
民宿
总户数
20户
100-140分
141-180分
181分以上
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无安全隐患;
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景观相协调;
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营业场所应当在3层以下,至少有5间(套)且不超过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等等
民宿
经营用房符合条件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