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书面审查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二、书面审查的时间: 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三、书面审查的实施方式: 1.网上申报。已实行过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采用网上申报。一是登录http://60.190.97.77:7002/,点击“单位办事”→“劳动书面审查”→网上办理”,进入申报平台;二是直接登录http://115.236.191.133:7003/zjldjc/webpage /index.html,点击“企业平台”,登录后如实填写(具体操作见附件《乐清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2.书面申报。用人单位就近向当地人力社保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或登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www.wzhrss.gov.cn→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劳动监察、仲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如实填写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辖区的人力社保机构接受书面审查。 四、书面审查的处理: (一)各用人单位申报后,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设定的标准予以自动评级。 (二)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不实造成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原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单位予以公示。 (四)在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各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征集信用意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逾期或未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不予提供相关意见。 五、书面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限事业单位)和《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限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所带材料一律采用 A4 纸形式。 六、各书面审查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告 书面审查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市分局 | 柳市镇长虹路安宁巷28号 | 62756888 |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乐成街道乐怡路110号2楼 | 62588365 | 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虹桥镇时代广场B幢3楼 | 62373633 | 北白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北白象镇东河路23号 | 62992006 | 大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大荆镇环城东路176号 | 57578526 | 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清江镇人民北路47号 | 62277055 | 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楼 | 62813907 | 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石帆街道办事处 | 62128803 | 仙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仙溪镇下北阁村(仙溪电信1楼) | 62181610 | 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乐成街道人民路2号8幢 | 618898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