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防范执法风险,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自2016年1月(费属期)起,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对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征收滞纳金制度。 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社保政策、业务办理等行政原因造成的欠费,不征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统筹地最低职工标准发放职工工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57571306。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