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祥羽、郑林雪(住柳市镇伟光路57号):本院受理原告林莉萍诉被告郑祥羽、郑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郑祥羽、郑林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林莉萍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0元、财产保全费32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祥羽、郑林雪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2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4日 包荣林(住柳市镇育英北路27号)、郑祥南(住柳市镇荷盛村)、王从福(住柳市镇高后村)、胡金池(住柳市镇曹田后村)、郑建丰(住柳市镇纬东路9号)、王通锡(住柳市镇高后村):本院受理原告潘克虎诉被告吴正平、包荣林、郑祥南、王从福、胡金池、郑建丰、王通锡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潘克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潘克虎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5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