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气瓶处置的公告 各相关当事人: 我局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执法过程中依法提存的各类燃气气瓶,由于相关当事人至今未到我局接受处置,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请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携带证件(身份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凭证到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燃气管理站(地址:乐成街道建设中路9号;联系电话:62590511)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无人主张权利的,本局将依法对提存燃气气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201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