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 案由 | 案号 | 文书要点 | 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爱琴);住所地:乐清市淡溪镇第二工业区 | 拖欠 工资 | 乐人社告字〔2015〕11号 | 拟对被告知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理:支付黄某等7人工资共计41473元整,并加付黄某等7人赔偿金20736.5元。被告知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
受送达人 | 案由 | 案号 | 文书要点 | 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爱琴);住所地:乐清市淡溪镇第二工业区 | 拒不 整改 | 乐人社告字〔2015〕12号 | 拟对被告知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被告知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