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图忠(住址:乐清市虹桥镇武宅村): 我局于2015年4月21日下达的乐环罚字〔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壹拾贰万元人民币。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合计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 你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