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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交警·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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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事故逃逸不应该
2015-11-05

    ■陈青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20日凌晨,王某饮酒(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mg/100ml)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乐成街道民丰小区开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方向,5时47分许,途经乐成街道丹霞路18号前路段,与在机动车道内通行的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点评:

    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之规定。余某在机动车道内通行,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交警提醒:

    发生事故后逃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后,伤者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助,极有可能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肇事者也可能因此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积极救助伤者,同时保护现场。

    事故逃逸不应该

    每周一案

    J

    i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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