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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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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标题
2015-11-03
判决要点一、被告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继祥欠款906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胡继祥要求被告郑勇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曾育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少东货款7万元及利息损失(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曾育兰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少东负担。一、被告周立云、郑江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75万元、罚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如被告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周立云、郑江燕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兴达路61弄63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12946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8万元内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4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担40元,被告周立云、郑江燕负担1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立云、郑江燕负担。一、依法解除原告李国与被告温州市搜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搜盟运营服务订单。二、被告温州市搜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国服务费1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温州市搜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金朝铸借款本金78500元及利息损失(以78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7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陈负担。被告黄忠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甫借款本金20万元。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忠楠负担。一、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9953638.62元、期内利息4761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953638.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76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胡志明、吴江月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高敏善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2年乐清(保)字014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2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81810元,由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吴江月、高敏善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江月、高敏善负担。一、被告郑强、郑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进伟借款7万元以及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刘进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强、郑儒负担。一、被告金东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卓道洪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卓道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金东兴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63号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3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
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旭,住所:北白象镇涂岙村。原告胡继祥诉被告郑勇、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02号
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郑建海,住所:柳市镇垟心村;郑建海,住柳市镇垟心村。原告杨少东诉被告曾育兰、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郑建海买卖合同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86号
周立云、郑江燕,住柳市镇上园北路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周立云、郑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75号
温州市搜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辉,住所:柳市镇长虹村。原告李国诉被告温州市搜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6号
张陈,住北白象镇龙象二路244号。原告金朝铸诉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65号
黄忠楠,住柳市镇湖西村。原告郑甫诉被告黄忠楠民间借贷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81号
吴江月,住柳市镇上园南路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吴江月、高敏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84号
郑强,住柳市镇春晖路5号。原告刘进伟诉被告郑强、郑儒民间借贷纠纷(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20号
金东兴,住雁荡镇能仁三官堂6号。原告卓道洪诉被告金东兴民间借贷纠纷(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84号
黄丽盟,住柳市镇西仁宕村。原告林燕珍诉被告黄丽盟离婚纠纷一、准予原告林燕珍与被告黄丽盟离婚。二、婚生子黄浚哲由被告黄丽盟抚养成人,原告林燕珍承担黄浚哲自2015年10月起至2026年6月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的抚养费129000元。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起,每年的子女抚养费应于当年6月1日前付清,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原告林燕珍享有探望婚生子黄浚哲的权利,被告黄丽盟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三、驳回原告林燕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黄丽盟负担。
    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千帆东路777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乐民初字第608号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9时在十四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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