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销登记通知书
金良堂:
经核查,你户于1997年5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权利证书,土地面积45.3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宗地号为016-001-0092-0000,其宗地上的房屋已于2007年11月份被大火烧毁,至今未建,应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你户在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证书以及相关登记材料,到我所申请土地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我所将依职权注销土地登记。
雁荡国土资源所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