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 案件回放:12月4日晚上,吴某甲醉酒后(经检验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血液)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从乐成街道湖上岙村开往城东街道后所村方向。当晚8时54分许,途经宁康东路与梅溪路交叉路口地段,同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宁康东路往旭阳路左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损坏及助力车上乘客吴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吴某甲所持驾驶证与驾驶的车辆不符。 交警点评:吴某甲夜间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时,车速过快,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交警提醒: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容易因技术上的生疏导致事故。夜间驾驶需要驾驶员集中注意力,减速慢行,提高警惕注意路况。驾驶员上路要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 准驾不符还醉驾,被查了 每周一案 J iaoj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