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论 S hiping ■吴杭民 这几年,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刑事冤假错案,屡屡亵渎着司法正义,使人们屡屡陷入对法律信仰的困惑和迷茫之中。 当今天“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等通报姗姗来迟时,当年为何没有发现那么多的疑点之类的追问已然是无奈而无力。当年的错杀,是因为刑讯逼供?是因为片面追求破案率、定罪率等指标?是因为权大于法?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因为司法的错判,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就被所谓的法律给夺了性命! 我们常说,司法乃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如果这道防线失守,其恶果是极其触目惊心的,因为司法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更关乎公民宝贵的生命权,当一个又一个冤魂被象征着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机器打入冤案的十八层地狱,司法的公信力自然无从谈起了! 每一个案件里都不该有冤屈的泪水!因为,我们坚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呼格冤案平反 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裁定,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最终宣告无罪。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新京报》12月15日) 陶小莫 画 ■马进彪 冤案得到了平反,但社会却无法得到完整的安抚,因为正义的到来不应当以呼格吉勒图的生命为代价;正义本来就摆在那里,只是有人将它搬移了位置,所以才众里寻它千百度而不见它的影子;但这么多年之后蓦然回首,那个正义却又出现在了那里,然而这个正义却已是呼格吉勒图看不到的坟前祭品。 一方面,一个人的生命成了正义的祭品,而另一方面,当初九曲十八弯的迷宫依然不见谜底,所以,呼格吉勒图的母亲说,希望相关办案人员自己站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倒不如说他的母亲是在替呼格吉勒图发出天问,那就是:为什么还要等这些办案人员自己站出来? 然而,冤案虽然得到了平反,可是社会心理层面并没有因此而感到豁然开朗,因为人们没有看到期待中的必然,而所有的一切其实还都处在一种模糊的偶然中,但在与这个模糊背景的对照中,又有谁能够看清自己的准确位置,并找到正义的准确坐标?每一个渺小的自我,都不想成为下一个正义的祭品,但身处其中,谁又能远离赖以依托的社会法律? 从一个人的层面来说,这个案子结束了,但从社会诉求层面来说,这个案子才刚刚开始。呼格吉勒图母亲的发问,其实正是处于一种内心焦灼的发问。而这样的发问,早已存在于整个社会成员的心里,只是他们期望这一切早点水落石出。只有相关办案人员水落石出,才能打开这个冤案迷宫般“水到渠成”的产生过程,而从这样清晰的对比中,社会成员才能必然地标注出正义恒定的准确坐标,这是在这起冤案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诉求。 还正义一个恒定坐标 ■杨涛 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年产生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些土壤正在消除和消失。其一,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处于所谓的“严打”期间,一切从重从快,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但是,今天“严打”已经不再提,我们司法回归常态化,今后这种草率侦查、起诉和审判估计较少发生。其二,当年死刑复核并没有收回到最高法院,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仍然是由内蒙古高院自行复核的。而现在,死刑的复核权已经上收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复核比较慎重,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今后恐怕也很难通过死刑复核。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仍然看到,许多可能产生类似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土壤并没有消失,仍然可能继续生产冤假错案。其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当年,呼格吉勒图正是遭受了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才被迫作了有罪供述,但这样的非法证据并没有在法庭上得到有效排除。2012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但这一机制仍然很不完善,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很难保证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能真正得到排除。其二,“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呼格吉勒图案在审理中,疑点重重,但是,最终仍然认定其有罪。在今天,“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确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维稳”的惯性思维,以及地方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机制,“疑罪”往往还是从有,或者是从轻。如此,冤案还是难以避免。 更应当铲除产生冤案的土壤 每一个案件里都不该有冤屈的泪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