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能煤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82678405415): 你单位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1816239.34元和少缴企业所得税2670940.16元,同时存在严重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拟处少缴的增值税一倍罚款计1816239.34元,拟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35470.08元,对你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拟处5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201709.42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乐国罚告〔2014〕16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陈述、申辩,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的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不提出听证申请,视同放弃权利,我局将依法处理。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