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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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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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
张献微,住乐成镇盐盆捕捞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张献微、郑远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34号一、被告张献微应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1861.21元、复利257.66元(详见附表)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1.0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郑远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928082013001968)项下所有主债务以最高保证余额3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献微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9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郑建兴、王素燕,住石帆街道朴湖一村。原告徐左金诉被告郑建兴、王素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956号被告郑建兴、王素燕共同偿还原告徐左金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郑建兴、王素燕负担。
黄圣旺、戴爱玉,住虹桥镇东街259弄2幢11号;钱碎林、赵旭丹,住虹桥镇蒲岐寨桥村。原告应海瓯诉被告黄圣旺、戴爱玉、钱碎林、赵旭丹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925号被告黄圣旺、戴爱玉、钱碎林、赵旭丹应共同偿付原告应海瓯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3年6月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黄圣旺、戴爱玉、钱碎林、赵旭丹负担。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爱芬,住所:清江镇南塘扬州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星微,住所:乐成街道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右首五间);施爱芬,住清江镇南塘扬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施星微,住翁垟街道双望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施星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011号一、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4624.95元、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9月24日复利为530.82元,之后以利息54624.9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施爱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施亨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施星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12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41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赵章平,住虹桥镇幸福东路277弄2号。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章平、赵章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69号一、被告赵章平应偿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12880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赵章兴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章平追偿。本案受理费13916元,由被告赵章平、赵章兴负担。
林孟金、童素琴,住翁垟街道高阳村。原告金豹诉被告林孟金、童素琴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73号一、被告林孟金、童素琴应共同偿付原告金豹货款计人民币1767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25日起以176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金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47元,由原告金豹负担512元,被告林孟金、童素琴负担3835元。
郑东,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敏、张亦霜、郑东、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497号一、被告陈国敏、张亦霜应共同偿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76720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从2014年5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合同期内利息76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从2014年5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郑东、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敏追偿;三、驳回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60元,由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陈国敏、张亦霜、郑东、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国敏、张亦霜、郑东、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王阿玉,住盐盆街道盐盆村;张跃光,住北白象镇前程村。原告黄贤桂诉被告王阿玉、张跃光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511号一、被告王阿玉应偿付原告黄贤桂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7%从2012年8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张跃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阿玉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地: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浙江开跃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郑东、余叶洁追偿权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一、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浙江开跃紧固件有限公司2592798.5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50万元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4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92798.5元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郑东、余叶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754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942元,由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郑东、余叶洁共同负担。
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郑东,住柳市镇博仕路126号;冯素琴,住柳市镇红旗路99弄6号;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郑东、冯素琴、余叶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90号一、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其中借款期内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9月9日,复利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40万元加借款期内利息为计息本金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就拍卖或变卖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本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抵押房产(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9657号)所得款在编号为331006201100442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517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郑东、冯素琴、余叶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2635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郑东,住柳市镇博仕路126号;冯素琴,住柳市镇红旗路99弄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郑东、冯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91号一、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其中借款期内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复利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20万元加借款期内利息为计息本金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就拍卖或变卖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本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抵押房产(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9657号)所得款在编号为331006201100442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517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郑东、冯素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266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郑东,住柳市镇博仕路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392号 一、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其中借款期内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10月23日,复利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加借款期内利息为计息本金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就拍卖或变卖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本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抵押房产(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9657号)所得款在编号为331006201100442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1517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郑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5458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陈泽云3303231976****0611、章苏平3303231977****8320,住城南街道百岱村。陈泽林诉被告陈泽云、章苏平分家析产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793号一、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有效。二、被告陈泽云、章苏平应共同偿付原告陈泽林房屋补差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6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泽云、章苏平负担。
王笃存3303231964****0335,住盐盆街道上段村。原告薛阿川诉被告王笃存劳务合同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1045号被告王笃存应偿付原告薛阿川挖机工资款18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驳回原告薛阿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王笃存负担。
余逸平,住柳市镇三里村。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36号被告余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7436.28元及滞纳金37436.28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7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余逸平负担。
余逸平,住柳市镇三里村。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35号被告余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2699.6元及滞纳金32699.6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余逸平负担。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2月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12月9日

    陈金平,住柳市镇仙垟村: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辉、陈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9日

    陈华(住柳市镇柳江路3512号):本院受理原告杨从正诉被告郑乐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郑乐强不服本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一、依法撤销(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从正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从正承担。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12月9 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12月9 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黄晓,住乐成街道人民路119号104室。原告杨银芬诉被告黄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4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7日9时本院第八法庭
黄利曼3303041982****0628,住石帆街道竹屿村。原告龚祖平诉被告黄利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利曼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7日9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李文明、郑达存,住柳市镇环城东路917弄7号。原告吴仁蕊诉被告李文明、郑达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2日15时本院第八法庭
林云3303821989****046X、赵品3303821987****3631,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黄雪兰,住乐成街道荷花巷15弄2号。原告林滨被告林云、赵品、黄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云、赵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雪兰对上诉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015年3月12日14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敖秀芬、季锡惠,住乐成街道清河北路67-2号;陈建南3303231977****0425,住城东街道坝头村。原告叶丰诉被告敖秀芬、季锡惠、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敖秀芬、被告季锡惠共同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2、被告陈建南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7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连增旺3303231973****4913、方娇微3303231973****4942,住虹桥镇前塘村。原告向元林诉被告连增旺、方娇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5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5年3月17日10时本院第八法庭
郑利远,住柳市镇柳翁路92号;范勤俭3303231978****0966,住柳市镇沙后村。原告温州迈维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利远、范勤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2日10时本院第八法庭
林良年3303231980****4417,住天成街道巉头村。原告郑永坚诉被告林良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良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5年3月12日15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黄朵朵,住乐成街道环城东路257号;朱文强,住乐成街道环城东路257号。原告郑龙良诉被告黄朵朵、朱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3月17日14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浙江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城东街道双雁路510-518号七楼;叶强3303231963****4033,住石帆街道下贾岙村。原告龙飞集团乐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叶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6849.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26日9时本院第八法庭
钱云永3303821991****4738,住虹桥镇寨桥村。原告龚祖平诉被告林建慧、钱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建慧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2、第二被告钱云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25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张爱莲3303231967****0428,住城南街道石马北村;张燕秋3303231971****0448,住城南街道石马捕捞村。原告王永辉诉被告张爱莲、张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爱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张燕秋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8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章爱岳3303231963****0626、陈理平3303231962****061X,住城东街道白沙村;蔡爱珍,住乐成街道清远路139弄11号。原告王永辉诉被告章爱岳、陈理平、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章爱岳、陈理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蔡爱珍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8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周临乐3303231962****0644,住城东街道白沙村。原告王永辉诉被告周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8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童品强,住翁垟街道黄池路5号。原告吕秀勤诉被告童品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童彤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7日9时本院第十六法庭
施海斌,住乐成街道城西路92弄8号。原告牟琼诉被告施海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牟琼和施海斌2013年5月2日离婚协议有效;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连续12个月拖欠的子女抚养费48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3月16日9时本院第十六法庭
陈晨添,住乐成镇建虹路49号。原告张勇诉被告陈晨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3日9时本院第十六法庭
赖斌丰,住北白象镇赖宅村。原告占健乐诉被告乐清市白象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赖斌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5年3月12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叶章虎、倪华兰,住柳市镇刘宅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娄剑伟、叶建凤、叶章虎、倪华兰、吴乐、金锡洋、王彭元、王伟伟、乐清市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乐清市诚德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索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中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娄剑伟、叶建凤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3874.87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叶章虎、倪华兰、吴乐、王彭元、王伟伟、金锡洋、乐清市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乐清市诚德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索玛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中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十三个被告共同承担。2015年3月12日14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明建,住北白象镇万南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庆良、吴正修、南祥辉、陈明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陈庆喜、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4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2、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庆良、吴正修、南祥辉、陈明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陈庆喜、陈威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九被告承担。2015年3月17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林奇尧、万晓芬,住虹桥镇南阳南路27弄5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奇尧、万晓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款本金49319.96元,手续费4932元及利息、滞纳金;2、如两被告未偿还透支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CB8X71的别克小型轿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3月19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陈立生、何薇苹,住虹桥镇桥南村。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陈立生、何薇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款本金266562.28元,分期手续费26656.23元及利息、滞纳金;2、如两被告未偿还透支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C929AR的凯宴小型越野客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3月19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戴寿奶、张仁花,住虹桥镇桥北村。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戴寿奶、张仁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款本金19261.72元及利息、滞纳金;2、如两被告未偿还透支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C91N38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3月19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翁浩义,住淡溪镇埭头村。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翁浩义、谷建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款本金92660.3元、手续费9266.03元及利息、滞纳金;2、如两被告未偿还透支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C089E7的雪佛兰小型轿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3月19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盛松海、邵丰萍,住虹桥镇振兴北路139号。原告倪孟通诉被告盛松海、邵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盛松海、邵丰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6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19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朱秀荣,住虹桥镇金沙路9弄26号。原告陈秀进诉被告朱秀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19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卢国华,住芙蓉镇海影路4号。原告吕传志诉被告卢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国华归还欠原告吕传志货物垫付款4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3月19日14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何宗红,住双峰乡大岩头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阮仙玲、何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阮仙玲、何宗红偿还透支款本金49705.83元、分期手续费4970.58元及利息;2、如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则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B7F20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3月16日14时10分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项加福,住大荆镇小坑岙村。原告王桂芳诉被告项加福、陈阿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33500元及违约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3月16日14时10分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阮赟,住大荆镇新溪路10号。原告王冬红诉被告阮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6日14时10分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蔡爱珍(住乐成街道清远路139弄11号)、黄忠权(住乐成街道清远路139弄11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蔡爱珍、黄忠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爱珍、黄忠权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05元、滞纳金8985.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2月9日

    陈乐梅(住柳市镇西龙路30号):本院受理原告霍军朝诉被告叶冰霜、第三人陈乐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你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2月9日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乐,住所:乐成街道金溪工业区兴业路29号);金永乐、王建芬、金朝杰(住乐成街道盛众巷6号);胡娅丹(住柳市镇黄华关村,现住乐成街道盛众巷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乐、王建芬、金朝杰、胡娅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你公告送达诉讼主体变更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2月9日

    傅胜海(3303231970****7611,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杨艳(5226301975****0482,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杨艳、董善强、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5年3月2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4年12月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9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
赖斌丰,住北白象镇赖宅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斌丰信用卡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29号一、被告赖斌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99.93元、利息(截至2014年7月1日为7687.61元,2014年7月2日起以49699.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赖斌丰负担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赖斌丰负担。
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吴克林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50号一、被告郑东、余叶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克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吴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吴克林负担30元,被告郑东、余叶洁负担6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东、余叶洁负担。
冯利华,住白石街道凤凰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忠财、冯海燕、冯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89号一、被告林忠财、冯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25226.73元及罚息(罚息分两部分进行计算:以725227.4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止为3852.77元,以725226.7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就被告林忠财、冯海燕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村育才路23号的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所有权证号为:040f09251)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15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冯利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忠财、冯海燕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6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范建莉、黄胜友,住柳市镇沙后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范建莉、黄胜友、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55号一、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2.0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范建莉、黄胜友在最高额88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ZB9012201200000244)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范建莉、黄胜友在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3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ZB901220130000027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在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30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15元,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范建莉、黄胜友、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
范建莉、黄胜友,住柳市镇沙后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范建莉、黄胜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56号一、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995946.4元、逾期利息(以4995946.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8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2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ZB9012201200000155)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3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ZB9012201200000154)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在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范建莉、黄胜友在最高额88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ZB9012201200000244)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范建莉、黄胜友在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40元,减半收取2442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20元,被告乐清市银河经贸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联达机械有限公司、范建莉、黄胜友负担24400元。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王正璋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6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璋借款本金29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王乒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5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乒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0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陈玉梅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4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梅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已经结算的利息为33120元,未结算的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按月息1.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2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王赛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3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 2013年2月10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潘木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2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木借款本金60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原告丁素琴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21号被告林建荣、朱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素琴借款本金134300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2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1.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7500元;)、利息损失(以24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林建荣、朱丽丽负担。
南陈楠、张乐霜,住柳市镇华东村。原告黄德道诉被告南陈楠、张乐霜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99号被告南陈楠、张乐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德道货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南陈楠、张乐霜负担。
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应辽产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51号被告郑东、余叶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辽产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郑东、余叶洁负担。
周庆亦、张雪萍,住虹桥镇虹港南路27弄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周庆亦、张雪萍、黄家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378号 一、被告周庆亦、张雪萍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399998.35元及利息4160元、罚息、复利(罚息截至2014年3月27日为6240元,从2014年3月28日起以本金399998.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3月27日为304.39元,从2014年3月28日起以利息41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被告黄家聪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家聪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周庆亦、张雪萍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90元,由被告周庆亦、张雪萍、黄家聪负担。
徐宁,住虹桥镇文星街85弄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力锁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徐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54号 一、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85400元、复利(截至2014年4月22日为414.12元,剩余复利以85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霞雪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30f04113),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年抵字04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抵押权费用外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250万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3年保字00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82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徐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2年保字055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浙江汇力锁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138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金建芳,住乐清市桥镇育红路8号。原告叶建芬诉被告金建芳、赵旺杰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06号 被告金建芳、赵旺杰应共同偿付原告叶建芬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金建芳、赵旺杰负担。
金建芳,住虹桥镇育红路8号。原告金安乐诉被告金建芳、赵旺杰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05号 被告金建芳、赵旺杰应共同偿付原告金安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金建芳、赵旺杰负担。
叶灵云3303231962****8511,住仙溪镇砩头村。原告何崇君诉被告叶灵云追偿权纠纷(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349号一、被告叶灵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崇君2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灵云负担。
张素清,住雁荡镇富岙村175号。原告韩清友诉被告张素清离婚纠纷。(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373号驳回原告韩清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清友负担。

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徐宁,住虹桥镇文星街85弄1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徐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经审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9日(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55号,判决要点:一、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133900元、复利(截至2014年6月3日为1514.76元,剩余复利以133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6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霞雪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30f04113),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年抵字04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抵押权费用外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250万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3年保字00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82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徐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2年保字055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5784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56号,判决要点:一、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192500元、复利(截至2014年7月10日为2948.24元,剩余复利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霞雪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30f04113),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年抵字04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抵押权费用外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250万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3年保字00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82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徐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2年保字055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48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57号,判决要点:一、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05333.33元、复利(截至2014年7月10日为3144.79元,剩余复利以2053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格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霞雪工业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30f04113),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年抵字04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抵押权费用外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250万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江南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3年保字00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82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徐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2012年保字055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除实现债权费用外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841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周成、胡玉琴,住柳市镇曹田前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经审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9日(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12号,判决要点:一、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期内利息20664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38%从2014年4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4月22日为2246.18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206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38%从2014年4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若被告谢燕义、董小乐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有的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华联大厦A幢二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26889、26890、26891、26892号)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100813811019)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3269万元为限。本案受理费62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30元,由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同负担。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13号,判决要点: 一、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680万元及期内利息192706.6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38%从2014年4月1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4月22日为2257.87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19270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38%从2014年4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若被告谢燕义、董小乐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有的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华联大厦A幢二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26889、26890、26891、26892号)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予以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100813811019)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3269万元为限。本案受理费609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320元,由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同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号      裁定要点 孙胜芬、王文宣住翁垟街道高中西路10号。原告阮乐建诉被告孙胜芬、王文宣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799号本案按原告阮乐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阮乐建负担。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乐,住所:乐成街道金溪工业区兴业路29号;金永乐、王建芬、金朝杰,住乐成街道盛众巷6号;胡娅丹,住柳市镇黄华关村,现住乐成街道盛众巷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乐、王建芬、金朝杰、胡娅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66-3号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原告吴步生330323196****4933;吴玲英3303231977****4927,住南岳镇杏三村;住南岳镇杏三村。原告张余敏诉被告吴步生、吴玲英、叶丰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483号 准许原告张余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张余敏负担。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孔平,住所:柳市镇里隆村。原告温州云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35号准予原告温州云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由原告温州云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林春连,住柳市镇前市街74号。原告毛式华诉被告林春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165号准予原告毛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毛式华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裁定要点黄朵朵、朱文强,住乐成街道环城东路257号。原告郑龙良诉被告黄朵朵、朱文强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367号一、查封被告朱文强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街道马车河10幢501室(所有权证号:010f24214)的房产,保全金额以180万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林良年3303231980****4417,住天成街道巉头村。原告郑永坚诉被告林良年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370号一、冻结被告林良年所持有的乐清市百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7%(金额为42万元)的股东权益。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所在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告林良年支付股息(红利),被告林良年亦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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