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主要有哪些河道?
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湿润多雨,境内分布有钱塘江、瓯江、椒江、苕溪、飞云江、甬江、鳌江等主要水系和运河以及众多独流入海和流入邻省的小流域,历来有“水乡泽国”之称,据2007年水域调查成果显示,全省河道总长13.78万公里。
2.河道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河道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对河流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各种兴水之利、防水之害的工作,具体内容有河道规划、河道整治、涉河项目管理、河道采沙管理、河道保洁、河道水质、河道清障、堤防维修养护、河道执法等。
3.村委会应履行什么河道管理职责?
河道的水环境直接影响着村环境,因此,《条例》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总的来说,它的职责是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河道建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同时该条第一款要求从事以上河道建设活动时,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避免河道的侵占和破坏,注重水生态,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保障河道功能的发挥。
5.我省河道分为几级?
我省原来河道等级的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和其他河道,共5级。本次调整为分4个级别,将原来的其他河道,也就是乡镇以下级河道(农村小河道)全部列为乡级河道。同时明确了谁划分谁公布的原则,具体名单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让全社会都知道,以此促进河道工作的开展。
6.破坏界桩和公告牌等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界桩和公告牌等设施为河道管理范围的重要标识,《条例》的第二十条和四十二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违反者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7.为什么禁止在河滩地上建房?
在国家的河道管理条例中,对堤防和护堤地提出了禁止建房,护堤地是管理范围的一部分。而对滩地(也是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厂房,通过许可是可以建设的。但是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滩地建房更影响行洪,所以《条例》中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律不许建房。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用房是和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而建设河道管理用房是可以的。
8.某人想开一家船上饭店,能不能获得批准?
《条例》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一项,所以,这是不被允许的。
利用无动力船舶开展水上餐厅等经营性活动的案例在全省已较为多见,媒体已经曝光的如丽水的“渔歌”水上餐厅等。这些船只自身往往不能航行,完全靠抛在水里的锚,和系在岸边树上的几条钢丝固定在河道中。如果出现强降雨天气,这些无动力船舶极有可能抵挡不住山洪的冲击,而随波冲走,对下游的桥梁、两岸堤防构成严重威胁。因其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大,需严格控制,但在执法过程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针对浙江实际,条例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这一项。
9. 可以在河道范围内围田开垦吗?
因为严重影响河道功能的发挥,在河道内进行围垦是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严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对围垦河道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确需围垦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于《水法》的规定,《条例》对“需要围垦”的河道进行了设定——河口地区,其他地区河道,一律禁止。要求更加严格。
10. 施工中需临时筑坝围堰等需批准吗?
需要批准。在以往的实践中,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工期安排、施工方案与河道的行洪安全、在建工程项目自身的安全度汛等关系密切,有必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加以规范;因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新设的一个许可,同时,在第四十六条中,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水域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新农村建设,都离不开水域。
①水域担负着防洪排涝等重要功能,水域的安全关系着我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水资源是关系人类生存的一种最基本的自然资源,而水域是水资源的载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都离不开水域这一载体。
③水域的航运灌溉、供水发电、景观旅游、人文滋养等各种功能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上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下到每个人的衣食住行,水域早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④水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水生物、陆生物相互依赖的纽带,在提供、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2. 违法占用水域有哪些影响和后果?
违法占用水域导致水域面积减少,甚至造成水域消失:
①降低水域的防洪能力,加大防洪风险,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②不断降低水域的功能和作用,影响整个生态环境,影响我们自己的生存空间。
③影响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破坏。
13.医院、学校也是公益设施,应该可以占用水域吧?
通常意义上讲,医院、学校等的确是公益设施,但是,在水域管理范畴内对是否属于基础设施的界定是从工程项目是否必要且必须占用水域出发考虑的。
为了保护水域,我们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项目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只有在经过调研必须占用水域的情况下,才能占用水域。
对于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的把握,则主要从建设项目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定的。指导思想上要从不占用或少占用去分析,而不仅仅是占用了有多少影响来确定。
显而易见,医院、学校不属于非过河、占河不可的项目,从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任何一个因素考虑,医院、学校离开水域范围建设,都不会对建设经营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14.房地产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办法》明确规定:
①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15.可以将码头堆场、仓库建设在河滩上吗?
根据《涉河码头规定》的规定:
①码头配套的仓库严禁设于河道内。
②仓库和堆场设于堤防背坡时,应留足堤防的护堤地及保护范围。
16.什么是占补平衡?有哪几种补偿类型?
占补平衡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采取“谁占用,谁补偿”、 “占用多少、补偿多少”的方法,以保持水面率,维护水域功能。其补偿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①实物型的水域占补平衡
即建设项目占用多少水域,就需要自行兴建替代水域工程补偿多少水域水面,保持区域水面率的总量平衡,保证不减弱区域水域功能。
②货币方式的占补平衡
即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确实无力兴建替代工程的情况下,基于水域的功能、水域占用的损失、水域补充的代价可以货币化的性质,允许占用者以货币形式补偿其占用的水域,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建设水域功能替代工程,然后实现占补平衡。
17.是不是交了钱就可以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的依据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但依据《办法》确定的占补平衡补偿原则,实物型的占补平衡是第一选择。货币形式的补偿只有在确实无法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才考虑,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
事实上,《标准》制定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低于实际被占用的水域的价值,通过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是不能完全补偿被占用的水域达到占补平衡的。因此各地在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在审批中出现不首先考虑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以收费来代替水域的占补平衡的情况。
18.张三的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审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审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项目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②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
③临时占用的期限为2年,期满必须恢复水域原状。如果期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④临时占用水域的收费按天计算。
19.如何界定是否是临时占用水域?
①判断其用途。
②判断其占用水域部分的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情况(确保安全)。
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只要是临时的,必须控制其期限,期满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20.哪些项目占用水域可以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①建设项目占用市直管水域。
②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③建设项目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水域。
④跨径3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以下的码头或其他中小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河道。
⑤其中涉及占用2、3、4项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⑥建设项目占用上述1、2、3项规定以外水域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⑦临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直管的水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什么是水域?
我们通常所说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等里面装水的部分。
但水域有其特殊性,它由水体及其周边的载体组成,没有载体也就形不成水域。从水域的特殊性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义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22.《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水域占用的专门法规。针对我省在以往水域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办法》主要规定了“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十六字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针,同时明确了“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建立水域年度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分类管理,实行水域占补平衡”四项基本制度。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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