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乐土资催〔2014〕157号 新下塘观音堂: 本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乐土资罚〔2013〕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新下塘村941.0平方米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