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护航 “五水共治” 本报讯(通讯员 纪承伟)近日,市法院判决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周某虽只是一家公司的门卫,但他在明知未经处理的电镀水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擅自用水泵通过皮管将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他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年初以来,市法院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发挥司法裁判的治水导向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鼓励环保公益诉讼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果、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合力治水工作机制等方面,出台了十条意见为“五水共治”护航,以打造美丽乐清水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10月中旬,市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判决,一家非法电镀企业的老板和员工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从2013年4月开始,周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柳市镇里隆村码头附近开设非法电镀厂,并于当年上半年雇用员工从事电镀加工。他们在明知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将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经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电镀厂外排放口的污染物锌含量为354 mg/L(标准限值1.5mg/L)、六价铬含量为29.2mg/L(标准限值0.5 mg/L)。 今年,市法院严厉惩罚污染环境行为,共判处45件这类案件,128人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