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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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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10月28日

    徐士乐(住乐成街道环城东路116号)、许胜占(住乐成街道环城西路50号):本院受理原告赵惠莲诉被告徐士乐、许胜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赵惠莲的起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8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10月28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0月28日

    乐清市超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标,住所:石帆镇河淇村)、林建标、周爱玉(住石帆街道河淇村):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超泰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中侨电子有限公司、林建标、周爱玉、林炳勇、林乐薇、林建明、杜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超泰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中侨电子有限公司、林建标、周爱玉、林炳勇、林乐薇、林建明、杜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乐清市超泰电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0月28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8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10月28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林爱琴,住乐成街道双雁小区28幢403室。原告张连明诉被告林爱琴、庄松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70万元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2月11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陈建南3303231977****0425,住城东街道坝头村;林小艳3303231970****3324,住翁垟街道双望村。原告陈诚诉被告陈建南、林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林小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9时本院第八法庭
陈建南3303231977****0425,住城东街道坝头村。原告陈诚诉被告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9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徐建义3303231965****0027,住乐成街道八金田村;陈建南3303231977****0425,住城东街道坝头村。原告陈诚诉被告徐建义、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建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陈建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10时本院第八法庭
夏豪、王胡微,住乐成街道金凤路23幢1号;赵东,住乐成街道崇礼巷7号;陈建南3303231977****0425,住城东街道坝头村。原告陈诚诉被告夏豪、王胡微、赵东、陈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夏豪、王胡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赵东、陈建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14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陈赛兰3303231973****0020,住乐成街道黄村;林乐芬3303231971****0620,住乐成街道湖上岙村。原告陈诚诉被告陈赛兰、林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赛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林乐芬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15时本院第八法庭
吴乐展、周朝晖,住乐成街道西金路2幢1-302室;林小艳3303231970****3324,住翁垟街道双望村。原告陈诚诉被告吴乐展、周朝晖、林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乐展和周朝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林小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15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刘雪芳3303231950****0037,王雅蕊3303231948****0067,住城南街道市岭村。原告赵龙华诉被告刘雪芳、王雅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5年1月30日10时本院第三法庭
管友安3303231954****0719,住城东街道云岭村。原告陈林桂被告管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所有欠款175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费用。2015年1月30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黄晓3303231967****0021、张小友3303231966****1435,住白石街道新河浃村。原告赵欣欣诉被告黄晓、张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1月30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董旭立3303821981****0319,住城东街道后所村。原告金云龙诉被告董旭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并赔偿损失。2015年1月30日9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郑宗衍,住柳市镇南凤路21号。原告元信强诉被告郑宗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月30日10时本院第八法庭
夏豪,住乐成镇金凤路23幢1号。原告黄云登诉被告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夏豪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陈乐娥,住翁垟街道兴西路1号。原告张瑞秀诉被告陈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4日10时本院第三法庭
林银春3303231965****1415,住白石镇新河浃村。原告陈东诉被告林银春、钱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1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2月11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叶进福3303231969****0935、黄乐燕3303231973****0961,住柳市镇吕庄村。原告郑加余诉被告叶进福、黄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即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约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30日9时本院第八法庭
徐权洋33032319811****416、池莉双3303821985****0462、徐海洋3303231980****0411,住城南街道南草垟村;乐清市亚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城东街道新塘村。原告缪道勇诉被告徐权洋、池莉双、徐海洋、乐清市亚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权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25000元及利息;2、被告池莉双、徐海洋、乐清市亚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2月3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陈程晓,住七里港镇楼下村;张商钱,住城南街道进士路25号;程燕薇,住七里港镇项浦埭村。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程晓、张商钱、程燕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程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张商钱、程燕薇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胡金贵,住柳市镇曹田后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胡金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金贵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659.76元、滞纳金7763.9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黄献东,住黄华镇金棚头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黄献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献东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9727.58元、滞纳金13954.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10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王任胜,住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原告谢仁辉诉被告王任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30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王任胜,住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原告谢仁辉诉被告戴勇、王任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戴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任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1月30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黄乐丹,住北白象镇大星村;林冰,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152弄16幢201室;林永财、赵香雪,住白石街道上陈村;钱永乐,住白石街道下坭村。原告陈淼诉被告黄乐丹、林冰、林永财、赵香雪、钱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乐丹、林冰、林永财、赵香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2、被告钱永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2015年1月30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林晓舟、叶曌,住柳市镇七东村;卢小微,住乐成镇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林乐,住柳市镇东岸村。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舟、叶曌、卢小微、林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晓舟、叶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卢小微、林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14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南云云,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原告王云飞诉被告陈启双、南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巨钢,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张池宣诉被告杨丽丽、郑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15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虹桥镇西工业区A-19号。原告俞海峰诉被告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7302.4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月29日10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卢国华,住芙蓉镇海影路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卢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9919.26元、滞纳金12433.3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月29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金建芳,住虹桥镇育红路8号。原告郑沛善诉被告金建芳、赵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建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2、被告赵旺杰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月29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苏为寿,住清江镇上埠头村。原告江阿敏诉被告苏为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20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鲍晓燕,住淡溪镇孙家垟村。原告陈珠玉诉被告鲍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碎华,住所:乐成镇后所村东门外)、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月胜,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杨威(3303821987****0359,住城东街道后所村)、柯碎华(33032319761****0039、钱秀利3303231976****1626,住乐成街道水塘山村):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8日
(2014)温乐商初字第 4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杨威、柯碎华、钱秀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要点:一、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期内利息183617.46元、罚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3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4年2月24日复利为1159.63元,剩余复利以利息183617.4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3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杨威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99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24293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627500201200262)约定的最高额200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柯碎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钱秀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79593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2014)温乐商初字第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杨威、柯碎华、钱秀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要点:一、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7984.45元、复利361.18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4年2月24日利息为57984.45元、复利为361.18元;剩余复利以利息57984.4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3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杨威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99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24293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627500201200262)约定的最高额200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柯碎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钱秀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乐清市圣罗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1267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2014)温乐商初字第4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杨威、柯碎华、钱秀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要点:一、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34986.56元、复利814.20元及逾期罚息(截止2014年2月24日利息134986.56元、复利814.20元;剩余复利以利息134986.5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7.3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杨威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99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24293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627500201200262)约定的最高额200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柯碎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钱秀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威士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1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7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西(3303231972****2813,住黄华镇沪屿后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张西、黄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肆案,已经审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8日
(2014)温乐商初字第645号,判决要点:一、被告张西、黄利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1905.25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4年5月15日复利为278.09元,以4190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张西、黄利群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西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19852012154)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76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96元
 (2014)温乐商初字第646号,判决要点:一、被告张西、黄利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8066.67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4年5月24日复利为367.5元,以480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张西、黄利群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西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19852012154)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76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张西、黄利群负担。
 (2014)温乐商初字第 647号,判决要点:一、被告张西、黄利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7133.33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4年5月22日复利为357.7元,以471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张西、黄利群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西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19852012154)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76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张西、黄利群负担。
 (2014)温乐商初字第648号,判决要点:一、被告张西、黄利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48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4年5月17日复利为333.2元,以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从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张西、黄利群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西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19852012154)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765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张西、黄利群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裁定要点林银春30323196512171415,住白石镇新河浃村。原告陈东诉被告林银春、钱新艳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948号一、查封被告林银春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白石街道新河浃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0f01768),保全金额以15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赵文纪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白石镇上陈村中雁南路3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0f02302)。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叶进福3303231969****0935、黄乐燕3303231973****0961,住柳市镇吕庄村。原告郑加余诉被告叶进福、黄乐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962号一、查封被告叶进福所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30005794),保全金额以100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郑加余所有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中垟田村中田路1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40f08200)。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林永财,住白石街道上陈村。原告陈淼诉被告黄乐丹、林冰、林永财、赵香雪、钱永乐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36号查封被告林永财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镇上陈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60f00178,金额以50万元为限)。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上诉人及上诉请求陈飞,住北白象镇坂塘村;高梦,住北白象镇东斜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飞、高梦、倪海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31号上诉人倪海环请求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要求判决被上诉人高梦与原审被告陈飞共同承担偿还债务。温州飞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路,住所:淡溪镇下埠寨村;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爱芬,住所:清江镇(原南塘镇)杨州村;周安花,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施爱芬,住清江镇(原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温州飞亚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安迈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安花、施爱芬金融借款合同(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72号上诉人浙江安迈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时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施爱芬,住清江镇扬州路14号。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苏珍、被告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4)温乐执异初字第6号一、请求撤销(2014)温乐执异初字第号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号         裁定要点              张远路,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吴平生,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吴正成,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张远路、吴平生及第三人吴正成撤销权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691号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林,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65号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45元,减半收取2352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林,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66号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45元,减半收取2352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林,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67号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00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林,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93号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45元,减半收取2352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近清,住所:仙溪镇(南垟)下北閤村;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品德,住所:乐成镇旭阳小区21幢401室;章近清3303231966****8316,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亚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91号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35元,减半收取7617.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金良好,住雁荡镇石件头街146号。原告金忠奎诉被告金良好,金存杏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211号准许原告金忠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忠奎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钱云伍3303231962****1616,住白石街道下坭村。原告方阿法、吴德宣诉被告钱云伍劳务合同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611号一、被告钱云伍支付原告方阿法、吴德宣劳动报酬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钱云伍负担。陈飞,住北白象镇坂塘村;高梦,住北白象镇东斜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飞、高梦、倪海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31号一、被告陈飞应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12月16日利息为32167.07元,罚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1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倪海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飞追偿。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陈飞、倪海环共同负担。徐士乐,住乐成街道环城东路116号。原告卢三豹诉被告敖秀芬、季锡惠、徐士乐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791号一、被告敖秀芬、季锡惠应共同偿付原告卢三豹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1日起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徐士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敖秀芬追偿。本案受理费175元,由三被告负担。卢委,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原告赵爱平诉被告卢委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15号被告卢委应归还原告赵爱平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3年4月1日开始、1万元自2013年4月12日开始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卢委负担。郑卫丹,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赵乐丹诉被告卢小微、郑卫丹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75号被告郑卫丹、卢小微应归还原告赵乐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5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卢小微、郑卫丹共同负担。董欣欣,住乐成街道文昌路32号。原告郑章荣诉被告董欣欣、翁旭升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76号一、被告董欣欣偿付原告郑章荣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自2007年5月10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翁旭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欣欣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由被告董欣欣负担2972元。吕满云,住乐成街道松罗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叶旭朋、姚利琴、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985号一、被告吕满云应偿付原告黄顺海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黄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吕满云负担。胡云福,住天成街道埠头村。原告林岩通诉被告胡云福股权转让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077号被告胡云福应偿付原告林岩通股权转让款13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5200元为计息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1年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0000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459元,由被告负担。林然3303821984****4336,住石帆镇青屿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然信用卡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00号 一、被告林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852.4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4年5月1日为22341.51元,从2014年5月2日起按以本金49852.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85元,由被告林然负担受理费1643元、公告费300元。马云生,住石帆镇岭头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云生信用卡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01号一、被告马云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828.3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4年5月1日为14258.82元,从2014年5月2日起按以本金3182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马云生负担受理费988元、公告费300元。吴阿蕊3303821984****6546,住石帆镇青屿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阿蕊信用卡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02号 一、被告吴阿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64.4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4年5月1日为22386.74元,从2014年5月2日起按以本金49964.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吴阿蕊负担受理费1646元、公告费300元。黄逻特,住北白象镇大新村。原告卢希林诉被告温州星之道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黄海啸、叶乐如、黄逻特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79号一、被告温州星之道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黄海啸、叶乐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希林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黄逻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逻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星之道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黄海啸、叶乐如追偿。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温州星之道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黄海啸、叶乐如、黄逻特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温州星之道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黄逻特负担。郑孟光,住柳市镇浃西路182号;李乐平,住柳市镇浃西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27号一、被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890740元、期内利息557613.48元、罚息(以789074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复利以557613.48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以11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240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乐平负担。倪金平,住虹桥镇振兴中路125号。原告吴成直诉被告倪金平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690号被告倪金平偿还原告吴成直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500元及利息(自2000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金平负担。林强,住虹桥镇东街商品房北1幢105号;陈爱微3303231976****434X,住虹桥镇石帆街道前林村。原告倪忠义诉被告林强、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568号被告林强、陈爱微应共同偿付原告倪忠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3月12日和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99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林强、陈爱微负担。吴珠华3303231969****4911、陈桂萍3303231971****4947,住虹桥镇杏三村;管昌云3303821973****5514,住淡溪镇垟岙村。原告王金顺诉被告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696号一、被告吴珠华、陈桂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金顺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管昌云对第一款项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管昌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珠华、陈桂萍追偿。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吴珠华、陈桂萍、管昌云负担。陈海明、王玉妃,住虹桥镇娄浦村。原告朱左玉诉被告陈海明、王玉妃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526号被告陈海明、王玉妃应偿付原告朱左玉货款59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陈海明、王玉妃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薛千祥3303231960****5218、赵丽芬3303231966****2126,住虹桥镇上沿村。原告林菊芬诉被告薛千祥、赵丽芬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66号被告薛千祥、赵丽芬应共同偿付原告林菊芬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薛千祥、赵丽芬负担。薛千祥3303231960****5218、赵丽芬3303231966****2126,住虹桥镇上沿村。原告胡赛媛诉被告薛千祥、赵丽芬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67号被告薛千祥、赵丽芬应共同偿付原告胡赛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7750及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70元,由被告薛千祥、赵丽芬负担。王选荣3303231964****4714、胡月凤3303231965****454X,住虹桥镇(原浦岐镇)华二村。原告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选荣、胡月凤追偿权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54号被告王选荣、胡月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457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已计算至2013年12月18日止为11572.85元,以本金3457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335‰从2013年12月19日起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860元、公告费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王云元、江冬莲,住大荆镇(原湖雾镇)硐岭头村1弄1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林哲顺、杨彩凤、王云元、江冬莲、高秀利、陈秀连、蔡贤龙、白素兰、孙华斌、胡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80号一、被告林哲顺、杨彩凤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49999.52元、利息845.32元及罚息(以本息25422.18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0.25%计算至2013年5月18日;以本息50844.84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0.2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王云元、江冬莲、高秀利、陈秀连、蔡贤龙、白素兰、孙华斌、胡妙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哲顺、杨彩凤追偿。本案诉讼费1071元,公告费400元,由十位被告负担。施贤宗,住雁荡镇环保路23号;刘美红,住大荆镇中学路69弄5号;李天飞,住大荆镇白箬岙村38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雁荡支行诉被告施贤宗、刘美红、李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97号一、被告施贤宗、刘美红共同偿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未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10.25‰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止,扣除已付11206.67元)及逾期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37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李天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天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贤宗、刘美红追偿。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贤宗、刘美红、李天飞负担。赵章义3303231974****8716,住仙溪镇岭里村。原告徐成飞诉被告赵章义劳务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02号被告赵章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徐成飞欠款11000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赵章义负担。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原告郑胜奇诉被告盛健、许启生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56号一、被告盛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胜奇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1.866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许启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启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盛健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盛健、许启生负担。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原告郑胜奇诉被告盛健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82号一、被告盛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胜奇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866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盛健负担。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张献微3303231975****0320,住乐成镇盐盆捕捞村;郑威,住柳市镇安庆路30号;倪圣生3303821985****4512,住天成街道巨光村;郑永斌3303231973****0414,住城南街道盖竹村。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盛健、张献微、郑威、倪圣生、郑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60号一、被告盛健、张献微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99999.94元、期内未付利息2096.48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399999.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为10.8‰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息(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款209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威、倪圣生、郑永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健追偿。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盛健、张献微、郑威、倪圣生、郑永斌负担。翁良明,住大荆镇硐岭头村3弄64号。原告林林云诉被告翁良明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85号一、被告翁良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林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66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4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翁良明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翁道敏,住柳市镇排岩头村。原告陈飞飞诉被告翁道敏离婚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42号驳回原告陈飞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陈飞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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