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茜 案件回放: 9月12日晚上,董某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白石街道乐柳线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8时28分许途经乐柳线华东控股集团西侧地段,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潘某并与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事发后董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交警点评: 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遇前方行人时未注意让行,以致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 交警提醒: 制动性能差的机动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驾驶员没有通过系统的学习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那么驾驶制动性能差的机动车将会更加的危险。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遇到行人时,应当礼让行人并减速慢行。 每周一案 J iaojing 车遇行人请礼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