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书废止公告
依据乐清市人民法院(2003)乐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2004)乐执字第565号民事裁定书及(2004)乐执字第5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废止:
废止权利人陈章平土地权利证书,该宗地位于白石街道上陈村,1995年11月10日登记,宗地号为045-008-001-0056,证书号:乐政集建(95)字第451707号。
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本公告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