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烤鱼店吃饭烫伤 食客获赔一万多元 本报讯(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除夕,刘女士和朋友一起去烤鱼店吃年夜饭,其间不慎被饭桌上翻倒的明火锅烫伤。刘女士起诉烤鱼店,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748.5元。前天,乐清法院判决烤鱼店老板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39.2元。 刘女士来自湖北省阳新县,在乐清从事服装销售生意。由于生意忙,去年底,刘女士没有回老家过年。今年1月30日(除夕),刘女士约了几位朋友一起到老乡在乐清开的烤鱼店吃年夜饭。 当时,刘女士等人在烤鱼店二楼一小包间就座,点了包括明火锅在内的好多湖北家乡菜。席间,服务员端来燃气灶并点燃,上置汤锅。后来,汤锅突然倾倒,刘女士躲避不及,汤锅里滚烫的汤水倒在刘女士身上,其腹部、双腿多处被烫伤。后经医生诊断,刘女士腹部、双大腿被汤烫伤,深Ⅱ度达13%,Ⅲ度达3%。 刘女士称,燃气灶的一只脚损坏,根本不平稳,才导致放置在燃气灶上的汤锅倾倒,再加上就餐的包间很小,使她在汤锅倾倒的瞬间无法及时避让,导致被严重烫伤。刘女士认为烤鱼店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烤鱼店老板则认为,燃气灶是他们店里新购买的,使用时间仅几天,并不存在老化或损坏的问题,汤锅之所以倾倒是刘女士移动其它菜盘时,不慎碰翻所致。且员工给顾客上菜时,都曾吩咐顾客在使用明火锅时要注意安全、小心烫伤等。烤鱼店还在店内及包厢墙上贴了“使用明火、干锅类菜肴时注意安全”等温馨提示,烤鱼店一方认为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庭审时,由于刘女士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燃气灶有一只脚坏了,法院判由刘女士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即不采纳这个理由。但法院认为,烤鱼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充分提醒用餐者注意热汤,并提供相对较宽敞的就餐环境,烤鱼店是在刘女士受伤后,才在墙壁上张贴“食用明火、干锅类菜肴时请注意安全”提示,且通过现场丈量,刘女士就餐的包厢宽度只有0.73米左右,刘女士无法及时躲避热汤,故烤鱼店对刘女士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院酌定由商家承担50%的责任。 同时,法院考虑到刘女士是除夕在被告处用餐被烫伤,被告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商家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