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行终字第67、155、156、221、2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局分别依法注销郑巨南、郑祥皆、郑浩、郑银南名下坐落于原象阳镇后横村的5宗土地登记,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而无法收回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公告废止”的规定,现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废止权利人郑浩土地权利证书,证书号为2-1995-47-1686; 废止权利人郑祥皆土地权利证书,证书号为2-1996-47-711; 废止权利人郑祥皆土地权利证书,证书号为2-1995-47-1689; 废止权利人郑银南土地权利证书,证书号为2-1995-47-1688; 废止权利人郑巨南土地权利证书,证书号为2-1995-47-1687。 特此公告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8日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