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员工保险 劳资双方 得系上一条安全带 ■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 昨日,市人民法院召开劳资纠纷状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2003年以来我市劳资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梳理,引导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和员工保险不能少 2010年,原告宋亚军进入被告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从事磨床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被告辞退原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补差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补差款等。 2012年12月,原告王焕勇进入被告朱某的工厂从事冲床工作,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4天后,原告在操作冲床工作时受伤,经鉴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拾级。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提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明确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 原告唐某借用乐清本地户籍的第三人的身份,到被告浙江中纳电气有限公司从事冲制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因唐某是以他人的身份和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属无效合同,故索赔无果。 被告马某在原告雁荡镇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月工资收入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就最低工资差额等申请仲裁。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 提示:劳动者对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无法索赔。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除应承担将劳动者工资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