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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明确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
2014-08-29

    明确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系列事项

    本报讯(记者 徐琴微 实习生 黄章峰)昨天下午,乐清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林亦俊主持召开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等事项。

    市领导李银巧、刘红祥、方青、叶伟琼、刘云峰、赵明皓、王剑文和蔡焰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素芬列席会议。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当天通过的《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除独立法人、依法经营等基本条件外,主要认定条件为两项:一是在市以外有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二是分行业纳税门槛:制造业要求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当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服务业则要求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其中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当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还出台了一些奖励政策,明确了工作流程。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乐政发[2012]2号)执行。

    当天还讨论通过了《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乐清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乐清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方案》、《乐清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事项。

    当天,还举行了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了2014年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有关问题等事项,讨论了《乐清市2014年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考核办法》、《乐清市扩大对台开放战略2014-2016年行动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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