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26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卢明芳,住雁湖乡黄岙村。 | 原告樊志伟诉被告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明芳归还向原告两次所借的14万元;2、被告卢明芳支付向原告两次借款约定的利息67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2014年11月27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黄建胜、王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代理费3万元;3、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坐落于石帆镇郭路村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23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地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黄建胜、王伦和分别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2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乐清市申开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黄建胜、王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和乐清申开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600万元及利息;2、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和乐清申开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代理费4.2万元;3、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坐落于石帆镇郭路村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23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地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黄建胜、王伦和分别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2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黄建胜、王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代理费2.8万元;3、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坐落于石帆镇郭路村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23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地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黄建胜、王伦和分别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2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黄建胜、王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代理费3.6万元;3、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坐落于石帆镇郭路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9)第35-6822号,使用权面积11467.99平方米)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23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地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黄建胜、王伦和分别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2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林银燕,住芙蓉镇五亩田村。 | 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银燕追偿权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11号 | 被告林银燕应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3588.32元及利息损失(以9935.35元自2012年4月24日起;以2225.35元自2012年5月29日起;以2198.33元自2012年6月25日起;以2134元自2012年7月26日起;以2104元自2012年8月24日起;以2114元自2012年9月25日起;以213.4元自2012年10月25日起;以4113.18元自2012年11月23日起;以2155.13元自2012年12月25日起;以2134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以213.4元自2013年2月25日起;以411.13元自2013年3月25日起;以592.63元自2013年4月27日起;以761.81元自2013年5月25日起;以12282.61元自2013年9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980元,由被告林银燕负担。 | 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益新,住城东街道石龙村。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09号 | 一、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92万元、期内利息2677.2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9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92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复利(以期内利息2677.24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92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128067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1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1880103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20000013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11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益新,住城东街道石龙村。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10号 | 一、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4750元(截至2013年12月30日)、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12月30日为2879.02元,剩余复利以利息14475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128067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1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20000028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88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乐清市金马摩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ZB901220120000013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5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99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朱知晓3303231970****5418,住淡溪镇硐垟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知晓信用卡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39号 | 一、被告朱知晓应偿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1047.65元及透支利息6502.0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152元。 | 章秀林3303231978****5719,住清江镇棉花塘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秀林信用卡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43号 | 一、被告章秀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透支利息8222.35元。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章秀林负担135元。 | 吴琴勇3303821982****4094,住虹桥镇邵东吕村。 | 原告章雪菊诉被告吴琴勇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60号 | 被告吴琴勇偿还原告章雪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吴琴勇负担。 | 倪日珠3303231962****5120,住虹桥镇桥北村。 | 原告王秋飞诉被告倪日珠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12号 | 被告倪日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秋飞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自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日珠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