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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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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提供)、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26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路270号(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内)。原告深圳市科讯威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3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11月28日9时本院第八法庭
何海英,住虹桥镇育红路107号。原告叶莲菊诉被告何海英、周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8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吴克林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东、余叶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7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应辽产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东、余叶洁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11月27日10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冯利华,住白石镇凤凰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忠财、冯海燕、冯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忠财、冯海燕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25227.43元及罚息;2、若被告林忠财、冯海燕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村育才路23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冯利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8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南永蕾,住柳市镇新村路29弄2号;南建新,住柳市镇横带桥西路43号;朱信时,住柳市镇三里村。原告温州万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仕隆、南永蕾、南建新、朱信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偿还拖欠款79066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7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石福春,住象阳镇深河村;陈薇娅,住象阳镇荷堡村。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福春、陈薇娅、倪新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石福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石福春支付原告期内利息及复利;3、被告陈薇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被告倪新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8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胡永光,住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8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春双、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春双、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150元、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
胡永光,住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8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军、林静洁、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海军、林静洁、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150元、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胡春双,住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8号;胡志星,住柳市镇方桥路21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春双、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春双、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150元、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
胡志星,住柳市镇方桥路21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军、林静洁、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海军、林静洁、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150元、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王乐余,住盐盆街道上段村;叶旭珍,住翁垟街道中兴路11号。原告薛喜兵诉被告王乐余、第三人叶旭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88号被告王乐余应偿付原告薛喜兵5480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的从2014年2月1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陈小霞,住乐成镇林场村。原告叶汝青诉被告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52号一、被告陈小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叶汝青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陈小霞负担。陈建荣、郑小微,住乐成街道长春巷11号。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荣、郑小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89号一、被告陈建荣、郑小微对本院(2006)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应负债务【货款185387元及利息(以185387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8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负担308元,由被告陈建荣、郑小微负担5447元。孙修良、李少莲,住翁垟街道沙角村。原告李建诉被告孙修良、李少莲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572号一、被告孙修良、李少莲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借款2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孙修良、李少莲共同负担。陈小霞,住乐成镇林场村。原告谷祥龙诉被告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671号被告陈小霞偿还原告谷祥龙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小霞负担。郑东,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原告刘海阳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90号被告郑东、余叶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刘海阳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郑东、余叶洁承担。吴小萍,住北白象镇黄庄村。原告黄爱枢诉被告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55号被告吴小萍应偿付原告黄爱枢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2月1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负担。浙江鲁瓦特工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内)。原告温州瑞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鲁瓦特工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99号被告浙江鲁瓦特工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温州瑞健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92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负担。张华琴,住翁垟街道高桥村。原告赵淑芬诉被告张华琴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509号被告张华琴偿付原告赵淑芬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华琴负担。    金永乐、王建芬(住乐成镇盛众巷6号)、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乐,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乐、王建芬、周杰、徐恭华、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准许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杰、徐恭华的起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乐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8月26日

    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凯,住所: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温州正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勇,住所:城南街道水深村):本院受理原告蔡金清诉被告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正德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乐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被告温州正德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1-2009-58-09558)。2、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8月26日

    邹海宇(住乐成镇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本院受理原告邵峰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周朝友、余丽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上认人周朝友和余丽琴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8月26日

    更正: 2014年8月19日《乐清日报》第七版本院公告中(2013)温乐执异初字第4号案件,“判决”应为“裁定”,“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金永乐、王建芬,住乐成镇盛众巷6号;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乐,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乐、王建芬、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141号一、被告金永乐和被告王建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5000元、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和逾期罚息,截至2014年3月7日为29120元,自2014年3月8日起以本金4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永乐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4131元,由被告金永乐和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黄绿绿,住北白象镇水潭村。原告卢德其诉被告黄绿绿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58号被告黄绿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卢德其货款1276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黄绿绿负担。  薛立虎、郑赛珠,住柳市镇薛宅村。原告包立淳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70号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包立淳借款7万元以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薛立虎、郑赛珠负担。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珍,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浙江中大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内);陈威、林晓珍、陈通海,住柳市镇公谷南路24弄1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威、林晓珍、陈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01号一、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期内利息30624.53元、逾期利息(以160万元基数,从201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12.3045%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以30624.53元基数,从201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12.3045%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陈威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柳市镇柳市大厦B幢2003室房产(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28463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D90122010280233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30万元为限。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林晓珍、陈通海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220120000014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5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9480元、公告费400元,由四被告负担。高元微,住柳市镇繁华北路23号。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诉被告高元微、周莉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54号一、被告高元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周莉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莉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元微追偿。本案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元微、周莉负担。赖斌丰、赖天山,住北白象镇赖宅村;黄小雅,住柳市镇湖西村。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斌丰、黄小雅、赖天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85号一、被告赖斌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7280元、逾期罚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以72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赖天山对上述第一款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赖天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斌丰追偿。本案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赖斌丰、黄小雅、赖天山负担。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陈乐琴,住柳市镇前西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陈乐丹、孙平、陈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53号一、被告陈乐丹、孙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期内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25‰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19124.24元)和逾期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3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乐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乐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乐丹、孙平追偿。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乐丹、孙平、陈乐琴负担。浙江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东路388号宝龙工业区B座;浙江美德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东路388号C座;吴琴余,住乐成镇东堡城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国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美德佳科技有限公司、吴琴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58号一、被告浙江国泰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6万元、利息97020元、罚息(以借款本金396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内利息970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浙江美德佳科技有限公司、吴琴余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浙江美德佳科技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温柳额保字第20121106号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吴琴余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温柳额保字第20121106号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本金的连带清偿总额各自以最高保证金额476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浙江国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207元,减半收取20104元,由被告浙江国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美德佳科技有限公司、吴琴余负担。郑华林,住柳市镇富强巷5-1号;项冬梅,住乐成镇双雁路双雁花苑A幢805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郑华林、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003号一、被告郑华林、项冬梅应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4273.95元、逾期罚息(以4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以14273.95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郑华林、项冬梅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郑华林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旭阳大厦1F-07号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1365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351305004103001号《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908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2916元、公告费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华林、项冬梅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开明,住乐成镇东城北路18号。原告周宏安诉被告赵开明、赵开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60号被告赵开明、赵开阳对(2008)乐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乐清市天豪灯饰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赵开明、赵开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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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街坊 00003 无标题 2014-8-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