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海燕 通讯员 吴方财)村内小巷摆了条杀猪凳,路旁柴油桶改装的简易开水锅柴火正旺,房屋间弄堂内和墙角里各圈养几头生猪,肉刀、肉钩凌乱地散落地上,地上到处是废弃肉沫与血水,一边臭气招来苍蝇无数,一边一头生猪正在屠宰。这是近日市农业局屠管、畜牧和公安执法人员联合在石帆街道朴湖三村一黄姓屠工屠商家查获的私屠滥宰现场。执法人员对该非法屠宰点予以取缔,暂扣了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 执法人员对黄某非法屠宰行为进行进一步查证,确认该私屠滥宰点为黄某夫妻设点,私自屠宰生猪后在农贸市场销售,屠宰生猪未经“瘦肉精”检测,屠宰后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未经检疫,流出的肉品食品质量安全可想而知,其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律法规,已触犯刑事法律,公安机关随即对黄某夫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市农业局屠管办工作人员介绍,地下生猪屠宰场是一些不法商贩消纳病害(死)生猪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生猪的场所,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链接][C][aifu]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私设屠宰场 私售未检猪肉 一对夫妻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