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4年8月19日
胡永光(住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8号): 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健、林文博、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健、林文博、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提供)、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19日
郑健、林文博(住乐成街道岩前村)、胡志星(住柳市镇方桥路21号):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健、林文博、胡志星、胡永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健、林文博、胡永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胡志星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4年8月19日
李少江(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陈旭蕊(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本院受理原告倪丽芬诉被告李少江、陈旭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原告提供)、补充证据副本(原告提供)、举证通知书(30天)、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陈旭蕊提供)、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年8月1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1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1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以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8月19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王少玲3303231954****0320,住盐盆街道盐盆村;蒋金存3303231949****0318,住盐盆街道盛岙村。 | 原告蒋燕萍诉被告王少玲、蒋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借款6万元和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24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卢贤安3303231962****0818,住乐成街道黄坦硐村。 | 原告崔海岳诉被告卢贤安、黄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贤安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忠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0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姚修桂3303231964****5632、陈华芬3303231965****5649,住石帆街道后屿村。 | 原告吴小建诉被告姚修桂、陈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4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姚修桂3303231964****5632、陈华芬3303231965****5649,住石帆街道后屿村。 | 原告吴小建诉被告姚修桂、陈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黄永3303231966****3839,住柳市镇黄七甲村。 | 原告林秀銮诉被告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2014年11月25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徐乐达3303821993****0477,住城东街道新塘村。 | 原告滕国财诉被告徐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6600元(本金3万元、利息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5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陆宝乾3303231968****5636、李月霞3303231969****4320,住石帆街道河淇村。 | 原告叶定楷诉被告陆宝乾、李月霞、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宝乾、李月霞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9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王碎花3303231967****0628,住城南街道南草垟村。 | 原告黄贤桂诉被告王碎花、林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碎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被告林珠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陆宝乾3303231968****5636、李月霞3303231969****4320,住石帆街道河淇村。 | 原告黄乐微诉被告陆宝乾、李月霞、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陆宝乾、李月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2、陆宝乾、李月霞立即支付利息、罚息;3、陆宝乾、李月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4、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郑东、余叶洁,住柳市镇博士路126号。 | 原告程南湖诉被告郑东、余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7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陈泽云、章苏平,住城南街道百岱村。(2014)温乐民初字第793号 | 原告陈泽林诉被告陈泽云、章苏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2011年8月19日原告和被告陈泽云订立的分家协议书有效;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补差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 | 2014年11月28日9时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卢标清,住大荆镇后岙村。 | 原告张珍枢诉被告卢标清、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财物1078237.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第一被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与原告签订合同构成违约,第二被告没有依法将借贷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信息库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25日9时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余秀兰,住柳市镇北山村。 | 原告张海芬诉被告余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郑孟祥,住象阳镇汤东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孟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4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46002.65元及利息、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潘碎华,住柳市镇戴西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4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57939.10元及利息、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0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胡方杰,住七里港镇曹田后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方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4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10225.29元及利息、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0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王正璋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欠款297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4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丁素琴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欠款1343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4时2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潘木(又名潘亦博)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俩被告归还欠款6008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4时4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王赛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5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陈玉梅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支付已结算利息3312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5时2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丽丽,住北白象镇西巉村。 | 原告王乒诉被告林建荣、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5时4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阮彬兵,住雁荡镇响岭头步行街83号;阮卓尔,住乐成镇环城东路72号。 |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阮彬兵、第三人阮卓尔、温州雁荡山海上乐园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并予以撤销转让结果;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大荆镇上花坦村水涨西路87号;董福娇,住大荆镇蒲湾村284号;周微萍,住大荆镇柳青路1弄6号。 |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董福娇、周微萍、杨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票款4922991.48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被告董福娇、周微萍、杨相顺在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大荆镇上花坦村水涨西路87号;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清远路商住楼303室;董福娇,住大荆镇蒲湾村284号;周微萍,住大荆镇柳青路1弄6号。 |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董福娇、周微萍、杨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票款4913280.97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董福娇、周微萍、杨相顺在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蔡方满,住大荆镇山外蔡村30号。 | 原告金彩花诉被告蔡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蔡方满,住大荆镇山外蔡村30号。 | 原告陈冬彩诉被告蔡方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银行垫付款24万元及利息13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蔡方满、邵荷莲,住大荆镇山外蔡村30号。 | 原告李哲心、周艰平诉被告蔡方满、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本金58600元及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林昌龙,住仙溪镇上北閤村。 | 原告李会杨诉被告林昌龙、朱利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垫付款51014.8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大荆镇湖雾工业区;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傅胜海、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0元;3、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3项机器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王丁喜,住虹桥镇华一村。 | 原告朱建丰诉王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欠款6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陈冬青,住翁垟镇翻新巷6号;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0楼)。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精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精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陈冬青、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分别在2000万、5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 2014年11月20日9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陈冬青,住翁垟镇翻新巷6号;乐清市宏基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0楼)。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精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精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陈冬青、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分别在2000万、1500万、5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 2014年11月20日9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金爱微,住芙蓉镇张庄村。 | 原告周建康诉金爱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周文斌、女儿周紫萱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债务3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11月20日15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邵焕宽,住芙蓉镇上岙村。 | 原告夏雪梅诉被告邵焕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离婚。 | 2014年11月20日10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汪亚妳,住乐成镇青浦巷3弄1号。 | 原告吴克林诉被告汪亚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633号 | 被告汪亚妳应偿还原告吴克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3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汪亚妳负担。 |
陈利、叶侃,住城南街道南岸村。 | 原告包立淳诉被告陈利、叶侃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143号 | 一、被告陈利、叶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包立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9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包立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利、叶侃承担。 |
刘小平,住乐成街道康乐巷2号3幢502室;叶东超,住柳市镇大桥路8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刘小平、叶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05号 | 一、被告刘小平、叶东超应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6.5‰计算,2013年9月17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75万元加上述期内利息为计息本金,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二被告逾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二被告抵押的位于本市乐成镇交通大厦10A室(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8570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8571号)的房产,所得款由原告在最高额286万元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05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陈琴华,住乐成镇南大街151号。 | 原告何伟丹诉被告吴乐展、周朝晖、陈琴华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95号 | 一、被告吴乐展、周朝晖应共同偿付原告何伟丹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9月19日起计算到至2011年11月19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陈琴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乐展追偿。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乐展、周朝晖、陈琴华负担。 |
卢小微,住城东街道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卢小微信用卡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498号 | 一、被告卢小微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4856.52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2月21日逾期利息为15285.54元,2014年2月22日起以本金334856.5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26元,由原告负担216元,被告负担6510元。 |
阮兴乐,住虹桥镇前塘村;姚银斌,住石帆街道后屿村;吴萍平,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 | 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兴乐、姚银斌、吴萍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69号 | 一、被告阮兴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44240元,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从2013年12月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姚银斌、吴萍平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阮兴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阮兴乐追偿。案件受理费1397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阮兴乐、姚银斌、吴萍平负担。 |
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石帆街道郭路村;申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石帆街道郭路村。 | 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申开控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71号 | 一、被告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53760元,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3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申开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28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温州汇城电气有限公司、申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温州翔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翁垟镇前进村;叶朋,住翁垟街道前进村。 | 原告乐清市德泰电磁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翔德电气有限公司、叶朋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01号 | 一、被告叶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德泰电磁线有限公司货款245139.64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温州翔德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77元,由被告叶朋负担。 |
王亦余,住翁垟镇前进村。 | 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亦余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36号 | 被告王亦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2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
章海霞,住乐成镇长春巷24号13户。 | 原告干方飞诉被告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65号 | 一、被告章海霞偿还原告干方飞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章海霞负担。 |
董玉兰,住乐成街道西大街10幢102室。 | 原告周利委诉被告董玉兰、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17号 | 一、被告董玉兰应偿付原告周利委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周利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董玉兰负担。 |
林素微,住翁垟街道沙角村。 | 原告潘海灵诉被告林素微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87号 | 被告林素微偿还原告潘海灵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自2013年1月31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自2013年2月19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减已支付利息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林素微负担。 |
卢小燕,住柳市镇北山村。 | 原告郑彩微诉被告卢小燕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65号 | 被告卢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彩微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卢小燕负担。 |
黄献高、刘建琴,住北白象镇水潭村;葛乐胜,住磐石镇东社南路1弄11-12号。 | 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献高、刘建琴、葛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09号 | 一、被告黄献高、刘建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999.97元及期内利息4451.77元、逾期罚息(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式,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以本金209999.9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以本金194999.9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以4451.7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葛乐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葛乐胜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黄献高、刘建琴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6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黄献高、刘建琴、葛乐胜负担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献高、刘建琴、葛乐胜负担。 |
王志勇,住柳市镇高前村。 | 原告赵斌诉被告王志勇退伙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99号 | 被告王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斌欠款2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勇负担。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 | 原告朱克燕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15号 | 被告陈乐丹、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克燕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9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乐丹、孙平负担。 |
乐清市志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寿义,住所:柳市镇薛宅村。 | 原告浙江博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志康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97号 | 被告乐清市志康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博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11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乐清市志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李启英、林建超,住柳市镇新民村。 | 原告吴培静诉被告李启英、林建超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51号 | 被告李启英、林建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培静借款本金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李启英、林建超承担。 |
叶圣雨3303821982****0015,住仙溪镇凤溪村;祝晓梅,住乐成街道华兴路8号2幢301室;张贤豹3303821982****0312,住城东街道蛎灰窑村。 | 原告叶青诉被告叶圣雨、祝晓梅、张贤豹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36号 | 一、被告叶圣雨、祝晓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青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张贤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张贤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圣雨、祝晓梅追偿。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圣雨、祝晓梅、张贤豹负担。 |
林昌龙3303231981****8339,住仙溪镇上北阁村。 | 原告朱利分诉被告林昌龙离婚纠纷 | (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241号 | 一、准予原告朱利分与被告林昌龙离婚。二、婚生子林俊浩由被告林昌龙抚养成人,原告朱利分支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6.3万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原告享有对林俊浩的探视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利分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王中岩,住乐成街道城西路152号。 | 原告郑颖鸥诉被告王中岩不当得利纠纷 | (2014)温乐民初字第247号 | 驳回原告郑颖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郑颖鸥负担。 |
叶建乐、邵齐红,住城南街道乐湖路28弄2幢302室。 | 原告张豪、赵延锋诉被告叶建乐、邵齐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 | (2013)温乐执异初字第4号 | 驳回原告张豪、赵延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豪、赵延锋负担。 |
高明3303821984****7134,住大荆镇坎头村。 | 原告陈冶芝诉被告高明离婚纠纷 | (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33号 | 驳回原告陈治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治芝负担。 |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8月19日 遗失坐落于雁荡镇白溪街村玉溪北路51号,产权人为詹舟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180f01077,印刷号:00042847,共有人:章明月,共有证号:180000330,印刷号:00020404,声明作废。
遗失北白象镇前西漳村吴建军土地使用证,证号:2-1995-56-00887,宗地号:056-004-0639-0000,日期:1996年4月24日,声明作废。
遗失乐清市清江镇江沿村江锡平土地使用证,证号:乐政集用(2014)第004102号,宗地号:330382-106-210-05820000,日期:2014年6月27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