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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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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应成为一种常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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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环境污染罪”应成为一种常识罪名
2014-08-15

    “环境污染罪”应成为一种常识罪名

    ■王庆峰

    为了赚钱,石帆街道的姚某将自己养兔场的饲料车间改建成地下皮革加工场。后因污染环境多次被环保部门责令关停了。可姚某不死心,又将自己的地下皮革加工场连同设备租给他人,允许其在自己的兔场继续从事非法水洗牛皮。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8月13日《乐清日报》)

    为赚钱铤而走险,姚某也是“蛮拼的”。在环保部门责问和监督之间,皮革加工场三次起复、三次停业,直至最后外租给他人时,被连锅端。身陷囹圄时,他们才可能恍然醒悟,原来排污可以入罪,屡教不改也必将被追究刑责。

    这期间,尤使人感慨的是环保部门与犯罪人员之间的反复周旋。不得不说,环保部门的快速反应、果断处理令人印象深刻:第一次时,姚某的皮革厂开工半月,被人发现和举报,这一次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拆卸转鼓;第二次开张时,仅六七天就被环保部门查处,执法部门切割掉其转鼓;第三次生产了20余天又收到电话责问,姚某选择偃旗息鼓。直至最后外租给他人,以为可以连责任一起转嫁。

    非法地下皮革加工场露头就打,足以彰显决心;然而原地重复露头就打,就让人对效率担忧。打的力度够不够、方式对不对,要综合来看:非法皮革加工场不止是环境污染,而且很有可能是私下违建、没有经过资质许可的,这意味着工商部门和拆违执法队伍,要和环保部门形成联动,可惜在事件中,并没有看到环保部门以外的影子;再者,环保部门的责问和监督,手腕太软、力度不够,并未使涉事者看到法律严惩的严重后果。

    然而,通常在联动执法失效后,司法的价值就要最后体现出来: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对于“环境污染罪”作出的补充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涉事者知晓环境污染的相应危害,也许就不会继续铤而走险。然而,在被关停和重启的屡屡重复之间,涉事者就会以为是走过场、“躲猫猫”,你来我就躲;所谓畏惧,是对执法人员的威权畏惧,并非对法律的惩治畏惧。这或许能表明,他们缺乏明显的法律常识,而环保部门虽然是执法部门,也应该将法律意识有效传达。

    这里我想起一个案例,前不久,在清江镇南塘社区江宅村,有个违建电镀厂依河而建,村民投诉该电镀厂排污入河。最后,该电镀厂以违建的名义搬迁。这里面有几个共同点,都值得比较:一是,部门执法不够联动,到底都是触犯哪些法律、哪些条例规定,并不能够说得很清楚;其二,就是相关涉事者法律意识极度匮乏,即便是有大概的知晓,也以为自己是“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人。

    而在屡教不改之后,法律的果断出击,能够让他们明显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必要的法律触网,还能够有效地形成示范价值,推进司法价值的普及。

    (作者为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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