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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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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4年8月12日

    李少江(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本院受理原告倪丽芬诉被告李少江、陈旭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原告提供)、补充证据副本(原告提供)、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陈旭蕊提供)、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李少江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年8月12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12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金桂芬,住乐成街道登云路72号。原告陈龙顺诉被告陈浩、金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浩、金桂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11月20日14时30分本院第九法庭
郑月胜,住城东街道后所村。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666.52元,并支付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1日9时本院第十四法庭
卢小微,住城东街道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小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6171.59元,并支付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1日9时本院第十四法庭
周建华,住城东街道蛎灰窑村。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2202.51元,并支付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1日9时本院第十四法庭
周建华,住城东街道蛎灰窑村。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222.19元,并支付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1日9时本院第十四法庭
钱红丽,住白石街道下阮村。原告钱友霞诉被告钱红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钱款44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7日9时本院第十六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浙江东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54131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239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0日9时本院第十六法庭
王阿玉3303231964****0348,住盐盆街道盐盆村;张跃光3303231965****1936,住北白象镇前程村。原告黄贤桂诉被告王阿玉、张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王阿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元整及利息;2、被告张跃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11月14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林乐3303231975****2628、吴文斌3303231969****3814、吴海3303231977****0919、刘赛丽3303231979****0965,住柳市镇东岸村;林晓明,住城南街道盛宁巷16弄8号。原告应海瓯诉被告林乐、吴文斌、吴海、刘赛丽、朱小平、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乐、吴文斌、吴海、刘赛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肆佰柒拾万元及利息;被告朱小平、林晓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2014年11月19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陈永付3303231971****4312、连冬蕊3303231975****532X,住石帆街道后林村。原告王明生诉被告陈永付、连冬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6879元,并赔偿损失。2014年11月14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周临乐3303231962****0644,住城东街道白沙村;张燕秋3303231971****0448,住城南街道石马捕捞村;蔡爱民,住乐成街道西大街8号。原告章爱岳诉被告周临乐、张燕秋、蔡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临乐和被告张燕秋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2万元并赔偿损失;2、被告蔡爱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4日10时本院第三法庭
叶强3303231963****4033,住石帆镇下贾岙村。原告李剑云诉被告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强立即偿还原告李剑云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4日9时30分本院第八法庭
叶建胜3303231972****0917、林金乐3303231979****1966、吴群剑3303231971****0915、叶祥华3303231964****0911,住柳市镇吕庄村。原告胡建军诉被告叶建胜、林金乐、吴群剑、叶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建胜、林金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计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吴群剑、叶祥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4日10时本院第八法庭
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城东街道新塘村(乐清市亚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内);徐权洋3303231981****0416,住城南街道南草垟村。原告李绍治诉被告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徐权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96306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7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郑永斌3303231973****0414、胡小燕3303231973****0426,住城南街道盖竹村;丁华杰,住乐成街道县前路31弄1幢1-501室。原告刘吉了诉被告郑永斌、胡小燕、丁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永斌、胡小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2、被告丁华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8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王荣进3303231973****0614、陈建萍3303231973****0623,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原告吴海斌诉被告王荣进、陈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荣进、陈建萍共同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8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陈松华3303231953****1610,住白石街道中湖村。原告环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5800.60元;2、逾期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8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叶强3303231963****4033、叶传考3303231969****5614,住石帆街道下贾岙村。原告黄胜朋诉被告叶强、叶传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强偿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叶传考对第1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7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陈通林、张三芬,住翁垟街道府前路102-2号。原告项士云诉被告陈通林、张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告陈通林、张三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以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7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邹海宇,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原告周鸣辉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邹海宇、侯文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2014年11月13日10时本院第三法庭
林益飞、郑素微,住柳市镇龙井路153号;南汉昆3303231960****2811,住柳市镇华东村;陈碎权,住北白象镇中方村。原告郑胜奇诉被告林益飞、郑素微、南汉昆、陈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被告三、四被告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9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王达平,住柳市镇高四村;王荣,住柳市镇前市街149弄11号;薛立虎,住柳市镇薛宅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王达平、王荣、薛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达平、王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8311.41元及罚息;2、被告薛立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4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胡光,住北白象镇北街北路27弄6号。原告朱荣芬诉被告胡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紫莹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万元;4、共同债务105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偿还;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丽娜,住北白象镇水塔头村。原告黄云雷诉被告郑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7日14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杰英、陈余星,住柳市镇群英路8弄2号;朱献华,住柳市镇红旗路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余星、郑杰英、朱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余星、郑杰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朱献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七里港镇里隆村。原告温州云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6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害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包银荣,住柳市镇繁华北路3弄9号;林良栋,住乐成镇民丰路119弄2幢2-502室。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荣、包银荣、林良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080元及罚息;2、被告包银荣、林良栋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8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孔平,住所地七里港镇里隆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11月14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孔平,住所:七里港镇里隆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11月14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孔平,住所:七里港镇里隆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中冶冲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徐金成、浙江一元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平泰电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11月14日10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王赞,住柳市镇横泾东三路18号;郑丽娜,住北白象镇水塔头村;张鹏程,住乐成街道金仓路40弄37号。原告叶福明诉被告王赞、郑丽娜、张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赞、郑丽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被告张鹏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8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朱清华,住柳市镇华山村。原告蔡后金诉被告朱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朱清华立即支付货款14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0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赵相如,住七里港镇马道底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相如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4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9921.67元及利息、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0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南陈楠、张乐霜,住柳市镇华东村。原告黄德道诉被告南陈楠、张乐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南陈楠、张乐霜立即偿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胡浩,住柳市镇四板桥村;林珏,住乐成街道上城巷16号。原告赵益晓诉被告胡浩、第三人林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乐成镇香格里拉嘉园A幢602室的商品房买卖关系;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3日15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陆宝丰,住虹桥镇振兴西路79号301室。原告杨礼深诉被告金建勋、陆宝丰、张益建、乐清市清江镇清江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8102.78;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林良富,住虹桥镇兴华西路32号。原告杨成能诉被告林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万元及约定利息1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林丐德,住岭底乡湖上垟村。原告金春媚诉被告林丐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4年11月13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薛邦义,住芙蓉镇珠璋村,现住虹桥镇八村福民巷八幢6号。原告吴丽花诉被告薛邦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薛咏祥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4年11月13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倪胜义,住虹桥镇双池巷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倪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宏兴电气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垫款785650.49元及罚息;2、被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3、被告倪胜义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4、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倪胜义,住虹桥镇双池巷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倪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宏兴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400元、罚息及复利;2、被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3、被告倪胜义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4、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倪胜义,住虹桥镇双池巷4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倪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宏兴电气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5197.94元、罚息及复利;2、被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3、被告倪胜义在最高额86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4、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乐清市欧普顿傢俬有限公司,住所:虹桥镇东工业区(浙江意利啄木鸟制衣有限公司内);张武,住乐成镇云浦路57号;阮兴乐,住虹桥镇前塘村。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欧普顿傢俬有限公司、范佐银、张武、阮兴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欧普顿傢俬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范佐银、张武、阮兴乐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3、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3日11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
赵素华、董定余,住乐成街道黄村。原告钱彩丽诉被告赵素华、董定余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9号被告赵素华、董定余应共同偿付原告钱彩丽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24日起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素华、董定余负担。
叶晓微,住北白象镇南大街1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叶晓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44号一、被告叶晓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5453.06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减去被告已支付的0.07元)及复利(以545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叶晓微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叶晓微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文昌路19号201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22550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1101685520110020《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22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2627元,由被告叶晓微负担。
杨利进、郑铁京,住翁垟街道前进村。原告黄永旺诉被告杨利进、郑铁京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82号被告杨利进、郑铁京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黄永旺货款276158元及损失赔偿金,损失赔偿金以276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44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利进、郑铁京负担。
卢贤丰,住乐成街道通井街27号; 陈文秀,住乐成街道南大街65号。原告刘吉了诉被告卢贤丰、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439号一、被告卢贤丰、陈文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刘吉了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刘吉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卢贤丰、陈文秀承担。
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二十路交接口。原告乐清市荣伟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453号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荣伟塑化有限公司货款248215元及并赔偿损失,损失以248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2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路美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正,住所:北白象镇白塔王工业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浙江路美斯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18号被告浙江路美斯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对本院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郑松燕,住乐成街道横河南路23号。原告陈巨燕诉被告郑松燕、叶海全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54号一、被告郑松燕应偿付原告陈巨燕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陈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松燕负担。
郑卫丹3303231969****3617,住柳市镇荷盛村;卢小微3303231971****0820,住城东街道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林乐3303231975****2628、吴文斌3303231969****3814,住柳市镇东岸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郑卫丹、卢小微、林乐、吴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7号一、被告郑卫丹、卢小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91278.9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从2013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12月3日复利为421.54元,以9127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从2013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郑卫丹、卢小微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吴文斌、郑卫丹、卢小微、林乐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350-352号的商铺(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9660、119661、119662、119663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0284611074)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8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754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478元,由被告吴文斌、郑卫丹、卢小微、林乐负担。
林乐3303231975****2628、 吴文斌3303231969****3814,住柳市镇东岸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林乐、吴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8号一、被告林乐、吴文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41594.57元、逾期利息(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从201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12月23日复利为319.43元,以41594.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从201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林乐、吴文斌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吴文斌、林乐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旭阳大厦9F-E室的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39167号、共有权证号:乐房乐成镇共字第010010744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0813812026)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547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37535元,由被告林乐、吴文斌负担。
吴文斌3303231969****3814、林乐3303231975****2628,住柳市镇东岸村;郑卫丹3303231969****3617,住柳市镇荷盛村;卢小微3303231971****0820,住城东街道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吴文斌、林乐、郑卫丹、卢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89号一、被告吴文斌、林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84525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从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11月29日复利为145.81元,以84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从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吴文斌、林乐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吴文斌、郑卫丹、卢小微、林乐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350-352号的商铺(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9660、119661、119662、119663号),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1685520110028)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8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755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501元,由被告吴文斌、林乐、郑卫丹、卢小微负担。
李亮亮,住翁垟街道雪湾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李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47号一、被告李亮亮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41171.55元;逾期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045%从2013年7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合同期内利息4117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045%从2013年7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若被告李亮亮未按期偿还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对被告李亮亮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花苑B幢203室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0324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对包括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内的编号为“01203000322011抵押0001299”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87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129元,由被告李亮亮负担。
徐莉芬,住乐成街道县前路A幢303室;赵顺翠,住乐成街道东大街106弄6号。原告郑克诉被告徐莉芬、赵顺翠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24号一、被告徐莉芬应偿付原告郑克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赵顺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莉芬追偿。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莉芬、赵顺翠负担。
柯阿西,住乐成街道龙台头村。李小芬,住乐成街道龙台头村。原告乐清市宏达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柯阿西、李小芬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63号一、被告柯阿西、李小芬应共同偿付原告乐清市宏达模具钢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6897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20日起以3689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乐清市宏达模具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70元,由原告乐清市宏达模具钢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柯阿西、李小芬负担6835元。
蒋忠宝3303231976****0316,住盐盆街道盛岙村。原告陈娇夏诉被告蒋忠宝离婚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202号一、准许原告陈娇夏与被告蒋忠宝离婚。二、婚生子蒋凯昊由被告蒋忠宝抚养,原告陈娇夏支付被告蒋忠宝婚生子抚养费85185元。款限本裁判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蒋忠宝负担。
金小丹,住乐成街道清远路75弄2号;敖秀芬,住乐成镇清河北路67-2号。原告郑克诉被告金小丹、敖秀芬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30号一、被告金小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克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敖秀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敖秀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小丹追偿。本案受理费8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小丹、敖秀芬负担。
王文碧,住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原告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碧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08号被告王文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文碧负担。
郑宝芬、朱爱华,住柳市镇三里村。原告孔令哲诉被告郑宝芬、朱爱华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80号被告郑宝芬、朱爱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令哲借款本金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郑宝芬、朱爱华负担。
南永蕾,住柳市镇新村路29弄2号;郑丽娜,住柳市镇西凰屿村;刘文永,住柳市镇前州村;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柳市镇店后村;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柳市镇后街村54号。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南永蕾、郑丽娜、刘文永、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57号一、被告南永蕾、郑丽娜应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997485.47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1997485.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从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21日;并以1997485.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从2013年9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刘文永、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号为“乐联银(2012)最保字第26201120120379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永蕾、郑丽娜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446元,由被告南永蕾、郑丽娜、刘文永、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负担。
赖斌丰、黄小雅,住北白象镇赖宅村。原告林冰蕾诉被告赖斌丰、黄小雅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198号被告赖斌丰应偿付原告林冰蕾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1年1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7940元,由被告赖斌丰负担。
卢惠霞,住乐成街道南大街195号;邵乐化,住乐成镇文笔峰35-9号。原告叶福与被告卢惠霞、邵乐化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23号一、被告卢惠霞应偿付原告叶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邵乐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惠霞追偿。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卢惠霞、邵乐化负担
王兴枢,住城东街道上叶村。原告郑叶珠诉被告王兴枢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52号一、被告王兴枢偿还原告郑叶珠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1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王兴枢负担。
何碎芬3303231962****4749、周浩祥3303231960****471X,住虹桥镇(原蒲岐镇)渔业村。原告李庆焕诉被告何碎芬、周浩祥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98号被告何碎芬、周浩祥应共同偿付原告李庆焕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7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780元,保全费1390元,由被告何碎芬、周浩祥负担。
周祥明3303821981****651X,住芙蓉镇(原岭底乡)泽基村。原告蒋益仟诉被告夏学良、周祥明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55号一、被告夏学良应偿付原告蒋益仟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周祥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学良追偿。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周祥明3303821981****651X,住芙蓉镇(原岭底乡)泽基村;叶旭丹3303821984****4320,住石帆街道上贾岙村。原告蒋益仟诉被告周祥明、叶旭丹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56号一、被告周祥明应偿付原告蒋益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叶旭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祥明追偿。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周祥明3303821981****651X,住芙蓉镇(原岭底乡)泽基村。原告蒋益仟诉被告周祥明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57号被告周祥明应偿付原告蒋益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胡永锋3303821984****6419,住乐清市芙蓉镇上马石村。原告黄道宝诉被告胡永锋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458号被告胡永锋偿还原告黄道宝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胡永锋负担。
连宣尧3303231962****5236,住虹桥镇下仙垟村。原告杨新国诉被告连宣尧承揽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88号被告连宣尧应偿还原告杨新国工程款553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连宣尧负担。
连宣尧3303231962****5236,住虹桥镇下仙垟村。原告杨新国诉被告连宣尧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03号被告连宣尧应偿还原告杨新国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19%自200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连宣尧负担。
邹海宇3303231967****5727,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原告邵峰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余丽琴、周朝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751号确认被告邹海宇、侯文辉与余丽琴、周朝友签订的在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卖契》无效。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邹海宇、侯文辉、余丽琴、周朝友承担。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原告熊寿昌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1344号驳回原告熊寿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熊寿昌负担。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地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原告诸长生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1346号驳回原告诸长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诸长生负担。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地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原告熊冬生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1348号驳回原告熊冬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熊冬生负担。
王秋菊330323198010010469,住乐成街道上敖村,暂住城东街道黄良村。原告叶品飞诉被告王秋菊离婚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324号准予原告叶品飞与被告王秋菊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品飞负担。
黄建芹,住北白象镇琯头村。原告张向阳诉被告黄建芹离婚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123号驳回原告张向阳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
陈伍胜,住乐成镇宁康西路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陈伍胜、施仁林、黄建荣、陈克、曹克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27号一、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420695.12元、罚息(以借款本金4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5日起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3年2月14日复利为59424.31元;剩余复利以利息2420695.12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5日起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2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63223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287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陈伍胜、施仁林、黄建荣、陈克、曹克美各自在最高额一亿元内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88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903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周海军,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朱清华,住柳市镇华山村。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军、朱清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40号一、被告周海军应偿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5万元、利息98560元、逾期罚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从2013年9月12日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止;以1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从2013年9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以9856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从2013年9月1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朱清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军追偿。本案受理费22564元,由被告周海军、朱清华负担。
赵素华、董定余,住乐成街道黄村。原告郑元泉诉被告赵素华、董定余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8号被告赵素华、董定余应共同偿付原告郑元泉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26日起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赵素华、董定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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