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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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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挖树获刑”
折射普法短板
2014-08-06

    “挖树获刑”

    折射普法短板

    ■何小娴

    大荆镇的七旬老汉张某和其妻舅项某上山挖树卖,树运下山后,买主得知这棵树属于集体所有的,不敢买,走了。张某和项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触犯了法律,最终选择投案自首。昨天,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犯盗窃罪,但同时考虑到两人有自首情节,判处张某、项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8月5日《乐清日报》)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对于公共集体财物物权的概念淡薄。如果没有一个懂法的买主,盗卖集体树木的交易也就成功了。当然,这棵罗汉松栽在哪里都是树,活在哪儿都是活,但要讨论的是,作为财产,它的归属显然起了本质的变化。

    长在山上的树木,并非无主,要么是国有,要么是集体,或者是个人所有,他人无权乱砍伐,这应该是基本常识。改革开放以前,农民生计艰难,山林成为一些山民觊觎的财物,护林成为国有林场及一些村集体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封山育林不必一再强调,山上的一般用材林,鲜有山民去偷盗,护林似乎也转型为专业的技术养护。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盗窃观赏性树木还是有人敢为。这也提醒了人们对于盗伐观赏性树木要有警惕性。而令人吃惊的是,这两名盗树者,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

    同样,对于物权的无知,也表现在一些商家对城市行道树的乱砍伐上。一些商家往往以影响生意为理由,或明或暗地与行道树较上劲,擅自砍伐,这基本缘于对行道树物权的无知。如果知道会因为乱砍伐而触犯法律,相信他们也不会拿名誉与自由为代价,做些得不偿失的事。

    法院常有一些判例让人感慨,比如一些贩卖或捕捉田鸡(虎纹蛙)的外地人被判处徒刑。法治社会严惩犯罪,法院依法判决,理所当然。但其中透析出的犯罪者对于作案动机的无知,令人唏嘘。很多简单的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但总有那么大数量的人群,不知自己的行为触及法律底线。有时我想,与其总将这些无知者“拿下”,铁面无私判决,还不如在法律许可的最大权限内,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教育替代惩戒。普法教育很多年,我们为何不能通过这些简单的活生生的案例,去农村一线普法?

    (作者为乐清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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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时评 00005 “挖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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