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5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8月5日
吴朋炉(住乐成街道公安东路18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炳辉诉被告吴朋炉、霍月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5日
霍月莲(住乐成街道公安东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蔡炳辉诉被告吴朋炉、霍月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997年7月1日卖给原告的房屋卖契有效;2、被告履行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义务,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变更手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5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5日
胡海平(住柳市镇新兴巷1弄7号)、胡祥祯(住柳市镇彭桥村)、尤小兰(住柳市镇新兴巷1弄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尧忠诉被告胡海平、胡祥祯、尤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温乐商初字第934号裁定书,裁定:原判决书中诉讼费负担部分为“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63元,由被告胡祥祯、尤小兰负担”,现更正为“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692元,由被告胡祥祯、尤小兰负担”。原判决书中裁判文书中落款时间“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现更正为:“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8月5日
更正:2014年7月29日《乐清日报》第七版本院公告“原告何小薇诉被告叶建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为“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屠建益,住柳市镇大桥路50号。 | 原告卢东涛诉被告屠建益、林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7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范海龙,住北白象镇前方村。 |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诉被告范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范海龙支付追偿款7665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二法庭 |
赵央央,住城南街道南草垟村。 | 原告夏林豪诉被告赵央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准予离婚;2、婚生子夏闻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 2014年11月14日9时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林孟金3303231973****3319、童素琴330323197406023325,住翁垟街道高阳村。 | 原告金豹诉被林孟金、童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3120元;2、被告赔偿利息损失;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10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郑永辉,住乐成街道新仓巷12号;陈利花3303231972****0045,住乐成街道黄村。 | 原告杨木书诉被告郑永辉、陈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永辉、陈利花共同归还原告杨木书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10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黄圣旺、戴爱玉,住虹桥镇东街259弄2幢11号;钱碎林3303231980****4739,住蒲岐镇寨桥村;赵旭丹3303231980****4449,住蒲岐镇寨桥村。 | 原告应海瓯诉被告黄圣旺、戴爱玉、钱碎林、赵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邹海宇,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 | 原告黄方汉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邹海宇、侯文辉偿还原告黄方汉本金5万元及利息1.5万元;2、被告邹海宇、侯文辉承担本案诉讼费。 | 2014年11月19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郑乐彬、张云平,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钱伟,住乐成镇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 | 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乐彬、张云平、钱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乐彬、张云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钱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10日10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张胜丰,住翁垟街道高东路29号。 | 原告陈建生诉被告张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胜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10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林良栋,住乐成街道民丰路119弄2幢2-502室。 | 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良栋、连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良栋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连恩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9日10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谢连盛3303231961****2837,住黄华镇华东村。 | 原告陈玉华诉被告谢连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800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7日9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赵章平,住虹桥镇幸福东路277弄2号。 | 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章平、赵章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赵章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赵章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11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程文兰、刘益华,住柳市镇前州村。 | 原告钱香玉诉被告程文兰、刘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6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程文兰、刘益华,住柳市镇前州村。 | 原告郑眉奶诉被告程文兰、刘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6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程文兰、刘益华,住柳市镇前州村;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文兰、刘益华、陈乐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程文兰、刘益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陈乐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6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 原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50384.04元及利息损失赔偿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7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赖斌丰,住北白象镇赖宅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斌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4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61650.75元,其中本金49699.93元,利息7687.61元,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4263.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7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陈财、张红,住柳市镇楼下村。 | 原告浙江上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建、陈财、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005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吴海,住柳市镇东岸村。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吴海、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息;2、被告吴海、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11月8日14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温州巨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益,住所:柳市镇曹田前村;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住所:柳市镇柳捷达路;吴益、田华宇,住柳市镇东岸村;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温州巨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吴益、田华宇、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温州巨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吴益、田华宇、乐清市迪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11月7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胜远,住所:乐成镇界岱村;浙江南部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永东,住所:柳市镇长城路38号;温州帕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秀垟,住所:白石镇凤凰村。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浙江南部气动有限公司、温州帕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支胜远、黄忠玉、支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温州泰维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所支出的代理费;3、被告浙江南部气动有限公司、温州帕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支胜远、黄忠玉、支胜利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8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谢燕义、董小乐,住七里港镇七前村;周成、胡玉琴,住柳市镇曹田前村。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向原告共同偿还本金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若被告谢燕义、董小乐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有的位于柳市镇华联大厦A幢二层房产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 2014年11月7日14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谢燕义、董小乐,住七里港镇七前村;周成、胡玉琴,住柳市镇曹田前村。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向原告共同偿还本金680万元及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若被告谢燕义、董小乐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被告谢燕义、董小乐、周成、胡玉琴共有的位于柳市镇华联大厦A幢二层房产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 2014年11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周森、翁慧敏,住柳市镇曹田前村;王旭江,住黄华镇岐头一村;乐清市索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森,住所:柳市镇曹田前村。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周森、翁慧敏、王旭江、乐清市索亚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森、翁慧敏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被告王旭江、乐清市索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11月11日10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周森、翁慧敏,住柳市镇曹田前村;王旭江,住黄华镇岐头一村。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被告周森、翁慧敏、王旭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森、翁慧敏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13526.92元,其中借款本金196000元,利息17526.92元;2、被告王旭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1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杨海光,住北白象镇莲池头村;钱一仙,住白石街道东浃村。 | 原告郑献武诉被告杨海光、钱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李仁义,住柳市镇翔金垟村。 | 原告郑献武诉被告李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仁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郑杰记,住柳市镇东岸村。 | 原告刘焕春诉被告郑杰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水泥款6563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 2014年11月12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吴飞乐,住北白象镇莲池头村。 | 原告石淑芹(又名石淑琴)诉被告吴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2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金晓秋,住北白象镇万里路37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金晓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晓秋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2865.68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手续费;2、被告金晓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11月12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庄庆旺,住清江镇振兴东路32号。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庆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14年5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624.46元及利息、费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送达费等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 | 2014年11月6日10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卢明芳,住雁荡乡黄岙村。 | 原告樊志伟诉被告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明芳归还向原告两次所借的14万元;2、被告卢明芳支付向原告两次所借款约定的利息6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6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卢明芳,住雁荡乡黄岙村;陈坤,住湖北省天门市蒋场镇彭刘村六组2号。 | 原告樊志伟诉被告卢明芳、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明芳归还向原告所借的8万元,被告陈坤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被告卢明芳支付向原告所借款约定的利息4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6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卢明芳,住雁荡乡黄岙村;李绪刚,住湖北省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杉木坑村六组。 | 原告樊志伟诉被告卢明芳、李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明芳归还向原告所借的5万元,被告李绪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被告卢明芳支付向原告所借款约定的利息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6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桥外村;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爱芬,住南塘镇扬州路14号;周安花,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 | 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施星微、施爱芬、周安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施星微、施爱芬、周安花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6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周庆亦,住虹桥镇虹港南路27弄41号;张雪萍,住虹桥镇虹港南路27弄41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周庆亦、张雪萍、黄家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庆亦、张雪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保证人黄家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1月6日9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仙溪镇(南垟)下北閤村;王伦飞,住大荆镇定头村3弄48号。 |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王伦和、王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2919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在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王伦和、王伦飞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垟)下北閤村;王伦飞,住大荆镇定头村3弄48号。 |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王伦和、谢苗儿、王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206682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王伦和、谢苗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拍卖、变卖位于乐清市乐成镇交通大厦29B室的抵押物所得款项在3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在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王伦和、王伦飞在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垟)下北閤村;章近清,住仙溪镇白岩山村。 |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李福友、林乃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支付706002012承字00050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票款3789536.14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章近清、李福友、林乃光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张素清,住雁荡镇富岙村175号。 | 原告韩清友诉被告张素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叶富全,住龙西乡北垟村。 | 原告蔡玉美诉被告叶富全、林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富全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林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11月10日9时 |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8月5日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 | 原告刘志有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1347号 | 一、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志有经济赔偿金6070元。二、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志有二倍工资21245元。以上一、二项款限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刘志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3年4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告刘志有交纳个人的应缴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 | 原告陈林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1349号 | 一、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林经济赔偿金18130元。二、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林二倍工资39886元。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林年休假工资1430元。以上一、二、三项款限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四、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陈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告陈林交纳个人的应缴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 | 原告黄顺华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1350号 | 一、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顺华经济赔偿金9006元。二、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顺华二倍工资33022元。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顺华年休假工资494元。以上一、二、三项款限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四、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黄顺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告黄顺华交纳个人的应缴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住所: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 | 原告陈青青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1351号 | 一、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青青经济赔偿金10624元。二、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青青二倍工资29216元。三、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青青年休假工资1048元。以上一、二、三项款限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四、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陈青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1年12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告陈青青交纳个人的应缴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正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郑惠文3303821992****4344,住石帆街道朴湖一村。 | 原告俞志勇诉被告郑惠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2014)温乐民初字第528号 | 原、被告的非婚生子俞承栩由原告俞志勇抚养,抚养费153013元由被告郑惠文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志勇负担。 |
金永乐,住乐成街道盛众巷6号。 | 原告周宙龙诉被告金永乐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571号 | 被告金永乐应偿付原告周宙龙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9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0080元,由被告金永乐负担。 |
万献明,住天成街道万三村。 | 原告胡国亮诉被告万献明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038号 | 被告万献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国亮货款36148元。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万献明负担。 |
臧佩佩,住乐成镇南大街156号;陈百柯,住乐成镇文笔巷18号。 |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被告臧佩佩、陈百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162号 | 一、被告臧佩佩、陈百柯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8634元、逾期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10.89‰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若被告臧佩佩、陈百柯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对被告臧佩佩、陈百柯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民丰路市府办集资房10幢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f60552、010f60553)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融资限额为100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限额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等)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6984元,由被告臧佩佩、陈百柯共同负担。 |
陈周才,住翁垟街道新河村。 | 原告乐清市亨通电器厂诉被告陈周才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07号 | 被告陈周才支付给原告乐清市亨通电器厂货款175955元及利息损失(以1759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819元,由被告陈周才负担。 |
林镇敏、诸雪琴,住北白象镇桥下村。 | 原告胡小林诉被告林镇敏、诸雪琴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444号 | 一、被告林镇敏、诸雪琴共同偿还原告胡小林借款97万元及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自2014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胡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胡小林负担300元,由被告林镇敏、诸雪琴负担18500元。 |
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二十路交接口。 | 原告乐清市晶裕制钉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511号 | 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乐清市晶裕制钉有限公司货款195158元及经济损失(以195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203元,由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赵爽爽,住乐成镇环城东路190弄2号。 | 原告闫敏毅诉被告赵爽爽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520号 | 一、被告赵爽爽偿还原告闫敏毅借款88万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自201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自201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闫敏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赵爽爽负担。 |
徐琪3303821983****7949,住大荆镇湖口村;陈海武3303231980****0414,住城东街道半沙村。 | 原告王瀛诉被告黄鹏程、徐琪、陈海武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40号 | 一、被告黄鹏程、徐琪应共同偿付原告王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陈海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鹏程、徐琪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黄鹏程、徐琪、陈海武负担。 |
汤孟锋3303231969****311X,住翁垟街道三屿村。 | 原告浙江民扬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孟锋、林海彬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093号 | 一、被告汤孟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扬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4435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35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林海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汤孟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孟锋追偿。本案受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3977元,由被告汤孟锋、林海彬负担。 |
蔡永飞,住北白象镇澳门东路33-8号。 | 原告施爱南诉被告蔡永飞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86号 | 被告蔡永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爱南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永飞负担。 |
叶伟锋,住柳市镇金西村。 | 原告赵益生诉被告叶伟锋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74号 | 被告叶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益生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伟锋负担。 |
杨少香,住柳市镇店后村。 | 原告孙瑜诉被告杨少香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47号 | 一、被告杨少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孙瑜借款45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孙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孙瑜负担125元,被告杨少香负担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少香负担。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胡玉平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13号 | 一、被告陈乐丹、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胡玉平借款31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乐丹、孙平负担。 |
包磊磊,住柳市镇东风路12号。 | 原告浙江光彩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西、包磊磊、李仁刚、郑特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5号 | 被告陈亚西、包磊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光彩塑粉有限公司货款50335元及逾期损失(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陈亚西、包磊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包磊磊负担。 |
陈碎权,住柳市镇龙井路161号。 | 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汉昆、叶乐英、陈碎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64号 | 一、被告南汉昆、叶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1.68%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碎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碎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汉昆、叶乐英追偿。本案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南汉昆、叶乐英、陈碎权负担。 |
郑海乐,住柳市镇黄七甲村。 | 原告程南湖诉被告林爱乐、郑海乐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12号 | 一、被告林爱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南湖、李启芳借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2月26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海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海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爱乐追偿。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
张莉,住大荆镇前溪村。 | 原告李培月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22号 | 被告张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培月借款本金15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2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莉负担。 |
鲍洪吾303821955****8015,住大荆镇寺前村。 | 原告仇新民诉被告鲍洪吾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71号 | 被告鲍洪吾支付原告仇新民货款3192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98元由被告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遗失李海伦(330324197512227416)和徐胜琴(612526197703204703)夫妇之子出生证,于2008年2月24日出生于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头分院,证号:H330680677,声明作废。
遗失2001年1月2日核准的黄华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303822000046392(1/12), 3303822000046392(12/1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