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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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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潘秀伟(住址:白石街道钟前村):

    我局于2014年3月6日下达的乐环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合计肆万玖仟伍佰元人民币。

    你(单位)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30日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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