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电话:0577-61608890 旅游咨询电话:0577-62563999 乐清旅游网网址:www.gotoyq.com ■通讯员 赵浩 【案例】今年5月,吴先生参加了我市A旅行社的国内旅游线路,并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但在出游时,吴先生发现此次旅行的组团社是我市另外一家B旅行社,并非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于是,吴先生电话联系了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得知A旅行社因该团报名人数不满,所以将吴先生等游客委托转给了B旅行社,而且事先没有告知吴先生等游客。故旅行结束后,吴先生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 【法律条例】《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质监所解析】旅行社因报名人数不满而将游客转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需事先告知游客并征得同意,同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写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如途中出现质量问题,游客可投诉报名的旅行社,要求赔偿。 本案中,该A旅行社在未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吴先生等游客委托给B旅行社履行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故应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对A旅行社及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转团前需征得游客同意 投诉维权 L v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