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1.撤销权利人王世平于1995年12月办理的土地初始登记行为,宗地号为029-035-0072-0000。
2.废止权利人王世平土地权利证书,该宗地位于乐清市虹桥镇华一村,四至为:
东:王光清共墙,以墙中为界;
西:王世生共中间,以中间中心线为界;
南:道坦,以自立墙外封为界;
北:1米路,以自立墙外封为界。
特此公告。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