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不高”与“良心正确” ■王庆峰 安徽一男子在乐清租了一家低档酒吧,雇用男性“键盘手”通过QQ、微信等方式冒充女性与男网友聊天,然后安排“酒托女”去见面,诱惑他们来酒吧高消费。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利用“酒托女”诈骗消费者案,判决3名男子有期徒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6月24日《乐清日报》) “键盘手”假意绵绵网上钓客,“酒托女”辣手点单诈骗抽成——借助于网络,人们的情感需求可以无指向泛滥,当然,这也势必催生了线下的产业链。但既然出门约会,“酒托女”一般都难以识别,也不好意思点破,那些本意寻欢作乐的男网友,都只好成为乖乖的刀下客。按白话讲,难免“一言难尽”。 与那些躁动不安的情绪相比,“酒托女”如何成诈骗者也是“一言难尽”的。因为,仅仅按照市场经营逻辑来看,我们可以选择去其它场所,也有不消费的权利,只要店主不强卖强买,就可以说是市场自主——薛某在庭审时说:“我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这样做会犯诈骗罪,我以为这只是一种经营模式。”这就如实地反映出这样一种心态。 如果在网络上搜“酒托女”三个字,很多关键词指向的是一个问题:“酒托女犯法吗?”这种暧昧不清的态度,正是因为其行为游离在市场的边缘。当事人宣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这当然可以成为不了解“诈骗罪”的借口,但是,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市场逻辑来看,他也应该知道自己是在以不正当方式来盈利。 “酒托女”如何选择场所、如何选择消费,看起来当然是自主选择。但这种“市场自由”的背后,掩盖了多重失却的逻辑规范:买卖自由,是因消费者有知晓价格的权利,大多数“酒托女”诈骗案受害者,都是在消费了以后才有价格;店主和酒托女互为搭档,和一般的竞争秩序有所不同,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牟利思维很清晰;最重要的是,消费品定价和其质量严重不符,所谓高端酒水完全可以说是伪造的。 理清了这些逻辑,就会得出构成“诈骗罪”的充分必要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过,真正令人困惑的是,就算论证逻辑可以很难理解,人们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也应该是惴惴不安吧,跟投机取巧的挣钱方法不同,这本身是建立在“隐瞒真相、伤害他人”的基础上,怎能安之若素? 这让我想起《乐清日报》曾经报道的另一起案例:今年1月,1997年出生的小阳(化名)因为盗窃被抓,原来,小阳虽然知道未满16岁盗窃不会被刑拘,然而他却以为年龄的计算是依据过年,而不是身份证生日。在我看来,这与这起“酒托女诈骗罪”有异曲同工之处——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自以为无可厚非,实则都是自欺欺人而已。 法律当然是需要逻辑理性的东西,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违法与否,那么,我们起码可以依据我们的“良心正确”,退而求其次,少走钢丝、少冒风险,我们应该以“不去伤害他人”为原则,这不是什么“文化不高、不知道犯罪”就能翻墙的理由。 (作者为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