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以下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