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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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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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号
判决要点
胡浩,住柳市镇四板桥村。
原告赵益晓诉被告连炜、周旭瑜、胡浩民间借贷纠纷
(2014)温乐商初字第155号
一、被告连炜、周旭瑜应偿还原告赵益晓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以150万元为基数、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胡浩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炜、周旭瑜追偿。本案受理费14340元,由三被告负担。
郑永斌、胡小燕,住城南街道盖竹村。
原告陈焕钱诉被告郑永斌、胡小燕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1264号
一、被告胡小燕、郑永斌应归还原告陈焕钱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2万元从2013年7月31日起,本金3万元从2013年9月7日起,均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450元,由被告郑永斌和胡小燕共同负担。
黄安福,住乐成街道双雁路双雁花苑F幢904室。
原告陈默诉被告黄安福民间借贷纠纷
(2014)温乐商初字第681号
一、被告黄安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陈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从2010年8月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陈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黄安福负担。
张星汉3303231962****3117,住翁垟街道高桥村。
原告姜仑平诉被告张星汉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1270号
一、被告张星汉应偿付原告姜仑平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5000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4470元,由被告负担4370元,原告负担100元。
张肖蓉,住乐成街道南大街151号。
原告苏侥诉被告张肖蓉民间借贷纠纷
(2014)温乐商初字第115号
被告张肖蓉应偿付原告苏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苏胜丽,住乐成街道城西路130号;郑颖洒,住乐成街道山前路38号。
原告郑胜奇诉被告苏胜丽,郑颖洒民间借贷纠纷
(2014)温乐商初字第630号
一、被告苏胜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郑胜奇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郑颖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胜丽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苏胜丽、郑颖洒负担。
冯利华、石晓微,住白石街道凤凰村。
原告刘吉了诉被告冯利华、石晓微民间贷贷纠纷
(2014)温乐商初字第427号
被告冯利华、石晓微应共同偿付原告刘吉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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