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