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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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清远路商住楼303室;骆晓光,住大荆镇小东路;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大荆镇上花坦村水涨西路87号;董福娇,住大荆镇蒲湾村;杨相敖,住大荆镇蒲湾村284号;杨相顺、林爱珠,住大荆镇蒲湾村296号;周玲萍,住乐成镇太平巷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周微萍、骆晓光、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董福娇、杨相敖、杨相顺、林爱珠、阮坚荣、周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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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1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17日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50号)、施星微(住翁垟街道双望村)、温州市柏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虹桥镇河西路191号):本院受理原告倪海峰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倪利敏、温州市柏成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施建微不服(2013)温乐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6月1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以下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6月1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6月17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陈丽丹3303231980****4048,住石帆街道后屿村。原告薛旭永诉被告陈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9月23日8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街道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乐清市兴华钢木家具厂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黄雪兰,住乐成街道荷花巷15弄2号;邹海宇,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原告卢三豹诉被告黄雪兰、邹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雪兰立即归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邹海宇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邹海宇、侯文辉,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原告卢三豹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邹海宇、侯文辉,住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02弄19幢西202室;阮桂花,住乐成街道银溪北路52弄7号。原告卢三豹诉被告邹海宇、侯文辉、阮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邹海宇、侯文辉立即共同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阮桂花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6时本院第三法庭
阮桂花、朱汉忠,住乐成街道银溪北路52弄7号。原告卢三豹诉被告阮桂花、朱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温州市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建设东路11号(乐清市印刷厂三楼)。原告吴健诉被告温州市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014年9月23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倪胜义,住虹桥镇双池巷45号;童品德,住翁垟镇南阳西路27号。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胜义、童品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倪胜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2、被告童品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卢云乐3303231971****0711,住乐成镇牛鼻洞村;臧志勇3303231969****4730,住蒲岐镇渔业村。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云乐、臧志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云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臧志勇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0月9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王雪娥3303231970****0324,住城南街道万岙村。原告叶建国诉被告杨信洪、王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30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蒋娥、王庆建,住乐成镇清远路乐昌大厦1幢1204室。原告王乐平诉被告蒋娥、王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叶定奎,住柳市镇西兴路142弄6号。原告郑孟燕诉被告叶定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4年9月19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薛立虎、郑赛珠,住柳市镇薛宅村。原告李为雨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胡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胡志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碎权,住北白象镇中方村。原告陈培霞诉被告陈碎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担保款30万元及利息;2、被告偿还于2014年1月7日后利息损失赔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9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文武,住柳市镇三里村。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松义、郑爱微、陈文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范松义、郑爱微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陈文武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9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碎权、郑少萍,住北白象镇中方村。原告张碎杰诉被告陈碎权、郑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现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原告郑立国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22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柳市镇马仁桥村。原告郑爱珍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22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住柳市镇薛宅村;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立虎,住所:柳市镇薛宅工业区。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胡志炎、陈启双、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2、被告胡志炎、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薛光孟、陈启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5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住柳市镇薛宅村;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立虎,住所地柳市镇薛宅工业区。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胡志炎、陈启双、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2、被告胡志炎、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薛光孟、陈启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住柳市镇薛宅村;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立虎,住所地柳市镇薛宅工业区。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薛光孟、胡志炎、陈启双、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2、被告胡志炎、温州东野电掣有限公司、薛光孟、陈启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6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林建,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王登龙诉被告林建、胡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9月22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林建,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王国建诉被告林建、胡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4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4年9月22日15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李锡标,住雁荡镇靖北路34号。原告叶灵霞诉被告李锡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24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傅胜海、杨艳,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董善强,住雁荡镇中兴路55号;周扬,住乐成镇乐湖路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杨艳、董善强、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7657243.62元及逾期罚息;2、被告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杨艳、董善强、周扬在122.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2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郑坚旺,住雁荡镇罗汉15号。原告吴伟建诉被告郑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坚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2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傅胜海,住乐清市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15748.3元;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5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乐清市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5万元;3、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3项机器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乐清市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万元;3、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3项机器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91732.31元;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5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64037.85元;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5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池学明、陈香英,住湖雾镇永兴路3弄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义标、林福云、池学明、陈香英、陈义兵、戴平平、陈林贤、金荷蕉、杨于安、金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义标、林福云偿还贷款49999.99元、利息825.22及罚息;2、被告池学明、陈香英、陈义兵、戴平平、陈林贤、金荷蕉、杨于安、金叶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5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池学明、陈香英,住湖雾镇永兴路3弄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池学明、陈香英、陈义标、林福云、陈义兵、戴平平、陈林贤、金荷蕉、杨于安、金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池学明、陈香英偿还贷款49999.99元、利息824.73及罚息;2、被告陈义标、林福云、陈义兵、戴平平、陈林贤、金荷蕉、杨于安、金叶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5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原乐清市亚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下北閤村;章近清,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2.8万元;3、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50台生产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原乐清市亚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下北閤村;章近清,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2.8万元;3、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50台生产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章近清,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4万元;3、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50台生产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4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原乐清市亚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下北閤村;章近清,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鼎星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51400元及利息;2、判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和乐清市鼎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8059元;3、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50台生产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章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4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巷1-12号;傅胜海,住大荆镇岭脚村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5万元;3、被告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13项机器设备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傅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23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何海英,住虹桥镇育红路107号。原告李建凤诉被告何海英、周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何海英、周福宝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李爱妹,住芙蓉镇新街58号; 赵泽芳,住芙蓉镇新街58号。原告王彩秀诉被告李爱妹、赵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爱妹、赵泽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翁建旺,住淡溪镇埭头村;刘庆荣,住淡溪镇赤岩坑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翁建旺、刘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翁建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2、保证人刘庆荣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2014年9月18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陈炳圣,住岭底乡珠璋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炳圣、张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炳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978.8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2、被告张海华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9月18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倪圣生,住天成乡巨光村;吴贞洁,住虹桥镇春阳路16弄6号。原告陈文鹤诉被告倪圣生、吴贞洁、胡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倪圣生、吴贞洁归还原告欠款1437600元及利息;2、倪圣生、吴贞洁支付罚息;3、倪圣生、吴贞洁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4、胡渊海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9月18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张云平、郑乐彬,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钱伟、陈赛平,住乐成镇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路2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张云平、郑乐彬、钱伟、陈赛平、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张云平、郑乐彬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乐中集资房1幢302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9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3、被告钱伟、陈赛平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双雁小区39幢601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4、郑乐彬、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分别在1700万元、77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2014)温乐商初字第74号2014年9月2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2014)温乐商初字第75号2014年9月2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2014)温乐商初字第76号2014年9月2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
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仙溪镇(南洋)下北閤村;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第二工业区;章近清、章彩娣,住仙溪镇白岩山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章近清、章彩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2号一、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22545.12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8%上浮50%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3年7月10日为92.11元,并以尚欠的合同期内利息2254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8%上浮50%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ZB90162011280002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6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章近清、章彩娣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ZB90162013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2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24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章近清、章彩娣负担。
项旭东、林华蓉,住北白象镇育才路31号。原告黄玉燕起诉被告项旭东、林华蓉、金笃柱、何初六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85号一、被告项旭东、林华蓉应共同偿付原告黄玉燕借款本金506万元、借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如下:其中本金80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本金100万元自2011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本金100万元自2011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本金130万元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2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16元自2012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金笃柱在2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旭东、林华蓉追偿。三、被告何初六在5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旭东、林华蓉追偿。本案受理费47220元,由被告项旭东、林华蓉、金笃柱、何初六共同负担。
浙江求正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大桥工业区;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白象镇中山路51号。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求正环保电器有限公司、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41号一、被告浙江求正环保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38290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求正环保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41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浙江求正环保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陈向龙,住翁垟街道国营盐场。原告杨雷献诉被告陈向龙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71号被告陈向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雷献货款5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负担。
陆宝乾、李月霞,住石帆街道河淇村。原告郑建芬诉被告陆宝乾、李月霞民间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347号一、被告陆宝乾、李月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郑建芬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9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16日起、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1.8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郑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陆宝乾、李月霞承担。
陈思、陈国帅,住柳市镇马道头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思、郑锡波、陈国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8号一、被告陈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期内利息3141.6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算至2013年12月21日为5232.67元,从2013年12月22日起以50314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锡波、陈国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锡波、陈国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思追偿。本案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被告陈思、郑锡波、陈国帅负担。
郑汉平、陈国帅,住柳市镇马道头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通贵、郑汉平、胡国强、陈国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6号一、被告陈通贵、郑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逾期罚息(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994.7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胡国强、陈国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国强、陈国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通贵、郑汉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9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黄燕芬,住柳市镇杨宅村。原告饶应学诉被告黄燕芬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6号被告黄燕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饶应学货款1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黄燕芬负担。
朱献华,住柳市镇红旗路60号。原告赵万松诉被告朱献华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83号被告朱献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万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4000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献华负担。
杨菊芬,住柳市镇岐头三村。原告刘文良诉被告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39号被告杨菊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文良货款20020元及赔偿金(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710元。
王柏康,住柳市镇象山东岙村。原告胡玉茹诉被告王柏康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02号一、被告王柏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胡玉茹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胡玉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柏康负担。
李建,住大荆镇溪滨西路13号;吴灵群3303821985****7921,住大荆镇大门村。原告郑英华诉被告李建,吴灵群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01号被告李建、吴灵群应偿付原告郑英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李建、吴灵群负担。
金建芳,户籍所在地虹桥镇育红路8号,现住虹桥镇新凯路173弄7号。原告朱明乐诉被告姜根才、金建芳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79号一、被告姜根才、金建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明乐借款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自2013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朱明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朱明乐负担10元,由被告姜根才、金建芳负担1150元。
陈炳巨3303821983****6539、万旭珠3303231977****5337,住芙蓉镇珠璋村。原告林贤尧诉被告陈炳巨、万旭珠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78号被告陈炳巨、万旭珠应共同偿付原告林贤尧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青,住所:虹桥镇幸福西路186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93号被告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货款82812.8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负担。
汤长喜,住虹桥镇集贤街89号;杨玉兰,住虹桥镇万家河南5号。原告周洪明诉被告汤长喜、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92号被告汤长喜、杨玉兰应共同偿付原告周洪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赵顺权3303231974****5719,住清江镇东街27号。原告金国英诉被告赵顺权民间借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43号被告赵顺权应偿付原告金国英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被告赵顺权负担。
董杰,住柳市镇大桥路1号。原告胡肖荟诉被告董杰离婚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43号一、准予原告胡肖荟与被告董杰离婚。二、婚生女董柔希由原告胡肖荟抚养成人,被告董杰承担婚生女董柔希自2014年6月起至2025年1月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的抚养费共计128000元。款分十一期支付,第一期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剩余十期各12000元于2015年至2024年每年6月1日前付清。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三、被告董杰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女董柔希的权利,原告胡肖荟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肖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杰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裁定要点温州市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建设东路11号(乐清市印刷厂三楼)。原告吴健诉被告温州市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907号1、冻结被告温州市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乐成支行(账号:201000063694866)的存款5万元。2、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林建,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王登龙诉被告林建、胡巨芬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56号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象阳荷盛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10f02679)50%份额中的25万元。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裁判要点陆宝乾、李月霞,住石帆街道河淇村。原告李永献与被告陆宝乾、李月霞民间贷贷纠纷一案(2014)温乐商初字第346号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永献负担。邹海敏,住乐成街道清远路135号307室。原告叶晓海诉被告阮桂花、朱汉忠、邹海敏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68号准许原告叶晓海撤回对被告阮桂花、邹海敏的起诉。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张云平、郑乐彬,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钱伟、陈赛平,住乐成镇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路270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张云平、郑乐彬、钱伟、陈赛平、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张云平、郑乐彬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乐中集资房1幢302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9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3、被告钱伟、陈赛平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双雁小区39幢601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4、判令郑乐彬、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分别在1700万元、77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张云平、郑乐彬,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钱伟、陈赛平,住乐成镇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路270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张云平、郑乐彬、钱伟、陈赛平、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67797.88元及利息;2、被告张云平、郑乐彬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乐中集资房1幢302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9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3、被告钱伟、陈赛平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双雁小区39幢601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4、判令郑乐彬、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分别在1700万元、77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张云平、郑乐彬,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钱伟、陈赛平,住乐成镇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20路270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张云平、郑乐彬、钱伟、陈赛平、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款本金1467845.9元及利息;2、被告张云平、郑乐彬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乐中集资房1幢302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9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3、被告钱伟、陈赛平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乐成镇双雁小区39幢601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4、郑乐彬、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恒信航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分别在1700万元、77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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