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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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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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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记者 程遥

    “我们租住在乐商小区的车库里一年多时间了,可最近房东不让我们住了,要求我们搬出去,这可怎么办?”日前,新乐清人刘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61116222称。记者实地调查后得知,刘先生居住的乐商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是出于卫生和安全考虑,让业主收回车库,恢复其停车功能,不得再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

    小区物业通知搬离

    刘先生今年29岁,是河南人,在乐成街道务工。从去年2月6日起,刘先生夫妇租住在汇丰路乐商小区内的一间地上车库里,一年房租为3400元。“去年下半年,小区物业突然让我们在年底搬出去住,不让业主再租给我们。”刘先生说,可他找不到新的住处。

    目前,刘先生夫妇还租住在该车库内。5月17日,刘先生还向车库业主续租一年,付了3400元租金。

    6月初,小区物业再次通知刘先生等小区内的车库租客,要求月底前搬离车库,另寻他处租住。“我房租刚交,现在就叫我搬,我去哪里找房子住?”刘先生说。虽然业主同意返回部分租金,但他仍不能接受:“如果真不让租,业主就不该跟我谈续租的事情。”

    刘先生说,住在车库空气闷,地方小,条件差,但好在价格便宜。“一个月才300元不到,去哪里找这么便宜的房子啊。”刘先生说。

    车库租客何先生、李先生都收到了搬离车库的通知。其中李先生住在车库里已经有5年多时间。“以前就让我搬,后来我从一个车库搬到现在这个车库,还在小区内。”何先生说,“此次小区业主要求大家搬离的声势很大,小区不少车库租客都搬走了,现在还剩20多户,在看形势。”

    车库出租影响居住环境

    记者走访了该小区内大部分的住人车库,发现不仅居住空间小,居住的环境也很差。车库不仅担负着住人,还承担着厨房的功能。一些车库门口又脏又乱,确实与小区整洁的环境很不协调。

    刘先生租住的车库不到10平方米,里面放着一张床、一张书桌、以及煤气灶、饭桌等,还堆放了一些杂物。刘先生还私自接了一根电线使用电灯、电风扇等家用电器。车库内没有厕所,也没有消防用品。

    平时刘先生一家都在车库内使用煤气罐做饭,虽然房间内被油烟熏得黑乎乎一片,一股异味难以消散,可刘先生自称可以忍受。

    一部分小区业主称对车库住人产生的卫生问题难以忍受。记者了解到,该小区虽然有两个公共厕所,但随地大小便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就看到好几次车库租客在外随地大小便。”业主杨女士告诉记者,“一些租客选择在13栋与14幢之间狭小的过道上大小便,租客的孩子们则在下水道口大小便,业主们多次阻止但没有效果。”

    车库没有消防设施,也存在着消防隐患。“2009年就有一个住人的车库突然起火,好在火被扑灭了,没有人受伤,但却把我们吓了一跳。”业主杨女士说,对于小区而言,车库住人的弊端很多,不利于小区发展。

    仅剩十多户未搬离

    因被要求搬离,刘先生等车库租客多次与小区业主和物业部门交涉,结果都无功而返。为何要求他们搬离?小区物业负责人称正是出于安全和卫生的考虑。

    据了解,该小区自从2009年起,不少业主将自家楼下的车库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到去年年初,车库租客达到70多户,可小区住户也只有400多户。”负责人称,因卫生脏、乱、差和安全隐患多,业主们多次跟物业反映希望解决。

    为此,该小区去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经协商后在去年下半年决定,要求该小区内的车库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恢复停车储物功能,车库已出租的要求退还租金让租客搬离。

    为此,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出面进行管理,并给业主开会上安全课。“一些将车库进行出租的业主也发现了车库住人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将车库收回。”该负责人称,每搬出一户,小区公告栏就会进行告知。今年年初,大部分车库租客搬离,目前只剩下10多户的仍未搬离。

    “剩下的车库租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多次劝说,都不愿意搬走。”负责人说,未搬离的车库租客,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正通知月底前搬离,并由业主退还剩余租金。

    “还有部分业主出于利益考虑,仍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我们也正在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称,“可单靠我们来做,力量太薄弱。”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车库不能住人。该负责人希望住建局、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出面共同承担起监管职责,让乐商小区的居住环境变得更好。

    [链接][C][hengshi]

    法规解释:车库不能住人

    出租房、便利店、理发店、仓库……在我市一些小区,车库出租后能“七十二变”。可是,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多、治安状况糟等问题接踵而至。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陈会杰对我市小区“车库乱象”开展调查,并组织有关提案递交两会,希望政府部门牵头对车库乱象进行整治。

    根据《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地上车库不应该用来出租供人居住。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应当退房,出租人应当退回相应租金。

    此外,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代表,经过正当程序协商表决,有权利要求承租人退房。

    车库里放着煤气灶,油烟熏得墙上黑乎乎的。 记者 程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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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城事 00002 无标题 2014-6-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