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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获刑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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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包工头获刑的警示意义
2014-06-13

    ■何小娴

    乐清一包工头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一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死,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包工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6月12日《乐清日报》)

    近年,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时有所闻。处理此类事故,大多是以管理方尽量满足受害方的民事赔偿要求的方式为主,对于具体责任人的立案追诉,并不多见。现在,这起包工头获刑的案例,无疑能给一些忽略安全生产的管理者带来震撼。

    根据生活经验,在我们的视线所及处,凡是有建设工地,总有安全生产警示语悬挂或张贴着。但百密总有一疏,还是有建设工地出了重大事故。事故原因不外乎行为人和管理方的无知或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无知者的存在,反映出管理漏洞。首先是施工管理人员的无知。这起案例中,本来应该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来完成作业,但负责施工的包工头,却安排无证人员登高作业。其次暴露出职能部门的管理漏洞,对包工头等施工人员疏于监管,导致事故的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中,除了无知者无畏,更多的是抱有侥幸心理者。抱着“出了问题算我倒霉,不出问题算我运气好”心态的大有人在。这种心态之下,出问题是必然。

    此案没有在民事赔偿完成以后停步,而是对包工头依法处以刑罚,将对安全生产的无知者及侥幸心态者起到警示效应。不仅是高空作业,其他的生产及建设活动,作为管理方与业主方,都应该有对业务风险的预见。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教,当然不能缺位,但对具体个案依法处以刑罚,更具惩戒作用。

    (作者为乐清市民)

    包工头获刑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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