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省政府向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单位发出明电通知,要求加强2014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明电提出: 休渔期间,捕捞渔船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坚持属地负责原则。沿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船籍港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海洋禁渔休渔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渔船维修保养、渔港治安秩序维护、渔船防台防火防盗、渔民培训教育等管理与服务工作。对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海洋伏季休渔渔船管理船位报告等制度。对违反禁渔休渔规定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的捕捞渔船,依法从重处罚,扣减直至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拆解渔船;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捕捞辅助船,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对非法收购、销售渔获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渔获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征信系统;对凡在海上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对跨海区非法捕捞作业渔船,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上述各类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群防群治机制。沿海各地要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机制,增强渔民的群众自我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能力。建立禁渔休渔举报查处机制,对各种违反禁渔休渔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渔村渔港、渔民渔船开展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积极引导渔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遵守禁渔休渔有关规定,做好渔船在港期间的看管、看护,切实维护海洋捕捞秩序。 (本综) 促进浙江渔场可持续发展 省政府要求加强海洋禁渔休渔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