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10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0日
刘妥、吴尽梅(住柳市镇刘宅村)、陈文武(住柳市镇三里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和平电气有限公司、刘妥、吴尽梅、陈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妥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新世纪花园南龙居7A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54635,金额以200万元为限);裁定查封被告吴尽梅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31202,金额以300万元为限);裁定查封被告陈文武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113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51885,金额以600万元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4年6月10日
林乐3303231975****2628(柳市镇东岸村)、胡斌麟3303821988****2832(住柳市镇华西村)、卢小燕(住柳市镇长丰村):本院受理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乐、胡斌麟、卢小燕、赵祥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本准予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92元,减半收取7096元,由原告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温乐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6月10日
庄庆旺(住清江镇振兴东路32号,现住清江镇清芙路广播站宿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宋建青、庄庆旺、祝芳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温乐商重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裁定书第3页合议庭人员中“人民陪审员蔡许玉”应补正为“人民陪审员赵志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6月10日
庄庆旺(住清江镇振兴东路32号,现住清江镇清芙路广播站宿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宋建青、庄庆旺、祝芳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温乐商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对被告宋建青的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10日
李福娥(住乐成镇后所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魏方银、李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币16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若两被告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依法拍卖、变卖两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成镇县前路D幢101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原告因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30日)、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10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乐清万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后街村;郑永斌3303231973****0414,住城南街道盖竹村;娄剑伟3303231976****283X,住黄华镇黄华关村。 | 原告朱哨克诉被告乐清万为实业有限公司、郑永斌、娄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万为实业有限公司、郑永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2、被告娄剑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8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郑永斌3303231973****0414,住城南街道盖竹村;胡小燕3303231973****0426,住城南街道盖竹村。 | 原告朱克燕诉被告郑永斌、胡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8日15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卢碎琴3303821981****0365,住城东街道牛鼻洞村。 | 原告何文锋诉被告卢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金;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8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马琼,住乐成街道环城西路100号;许益继3303231978****4039,住清江镇田垅村。 | 原告张拴平诉被告马琼、许益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琼、许益继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6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赵立峰,住乐成街道清河北路1号。 | 原告周洪明诉被告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5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卢贤丰,住乐成街道通井街27号;陈文秀,住乐成街道南大街65号。 | 原告石丁卯诉被告卢贤丰、陈文秀、李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贤丰、陈文秀、李金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10月15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张肖蓉,住乐成街道西金路B幢505室。 | 原告何畏诉被告冯晓丹、张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晓丹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2、被告张肖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5日15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郑元芬、胡金存,住柳市镇团结西路13号。 | 原告黄胜诉被告郑元芬、胡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元芬、胡金存夫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许振清,住柳市镇寺前巷7幢4号;卢贤丰,住乐成镇通井街27号。 | 原告林胜义诉被告许振清、卢贤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振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卢贤丰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15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谢建国,住柳市镇七东村。 | 原告叶旭丹诉被告谢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2014年9月15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刘旭琴,住柳市镇前州村。 | 原告施春燕诉被告刘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6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刘旭琴,住柳市镇前州村。 | 原告施兰妹(又名施兰梅)诉被告刘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6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刘旭琴,住柳市镇前州村。 | 原告施仁妹诉被告刘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6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王妙妙,住柳市镇汤西村。 | 原告吴云雯诉被告王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9月15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王妙妙,住柳市镇汤西村。 | 原告王月珍诉被告王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9月15日15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王妙妙,住柳市镇汤西村。 | 原告王凯珍诉被告王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9月15日15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辉,住所:柳市镇黄华台商工业区;刘妥、吴尽梅,住柳市镇刘宅村;陈文武,住柳市镇三里村。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和平电气有限公司、刘妥、吴尽梅、陈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刘妥、吴尽梅、陈文武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龙,住所:北白象镇电子服装园(温州烟斗服饰有限公司内A、B幢)。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黄文永、高强、黄仁海、杨乐勇、张旭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垫款5953987.5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黄文永、高强、黄仁海、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杨乐勇、张旭月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柳川大厦文昌阁B302室、乐清市柳市镇柳川大厦文昌阁B402室、乐清市乐成镇乐怡路2号乐怡大厦20-A室,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龙,住所北白象镇电子服装园(温州烟斗服饰有限公司内A、B幢)。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黄文永、高强、黄仁海、杨乐勇、张旭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冠新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黄文永、高强、黄仁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10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柳市镇大桥路6号;孙瑶梅,住柳市镇三里村。 | 原告王淑达诉被告陈乐丹、孙平、孙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乐丹、孙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0万元及利息;2、被告孙瑶梅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众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5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珍,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浙江中大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内);陈威、林晓珍、陈通海,住柳市镇公谷南路24弄10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威、林晓珍、陈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1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陈威承担抵押责任,依法拍卖或变卖坐落在柳市镇柳市大厦B幢2003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3、被告林晓珍、陈通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 2014年8月13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徐君献,住虹桥镇渔业村。 | 原告李光忠诉被告徐君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1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刘路宝,住石帆街道竹屿村。 | 原告庄再余诉被告刘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9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蔡安民、施锦乐,住乐成街道净曲巷22号。 | 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安民、施锦乐追偿权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979号 | 被告蔡安民、施锦乐应共同偿付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9728.22元及利息损失(以59728.22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293元,由被告蔡安民、施锦乐负担。 |
李艳艳、王硕,住盐盆街道吴岙村。 | 原告叶云诉被告李艳艳、王硕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291号 | 一、被告李艳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叶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王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艳艳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艳艳、王硕负担。 |
郑颖洒,住乐成街道山前路38号。 | 原告叶福诉被告朱少宝、郑颖洒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32号 | 一、被告朱少宝应偿付原告叶福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95%从2012年4月9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朱少宝负担。 |
郑颖洒,住乐成街道山前路38号。 | 原告叶建清诉被告朱少宝、郑颖洒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333号 | 一、被告郑颖洒应偿付原告叶建清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月利率1.95%从2012年5月8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郑颖洒负担。 |
林益飞、郑素微,住柳市镇龙井路153号;陈碎权,住柳市镇龙井路161号;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陈碎权,住所:柳市镇龙井路161号。 | 原告应海瓯诉被告林益飞、郑素微、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85号 | 一、被告林益飞、郑素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应海瓯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逾期的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碎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碎权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益飞、郑素微追偿。三、驳回原告应海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林益飞、郑素微、陈碎权负担。 |
郑献海,住柳市镇大谟村。 | 原告郑建海诉被告尚东升、陈乐娥、郑献海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26号 | 一、被告尚东升、陈乐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郑建海借款18.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献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献海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东升、陈乐娥追偿。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郑建海负担360元,被告尚东升、陈乐娥、郑献海负担39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尚东升、陈乐娥、郑献海负担。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现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周桂红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70号 | 被告陈乐丹、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桂红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2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现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黄燕芳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71号 | 被告陈乐丹、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燕芳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
陈乐丹,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现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付善良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72号 | 被告陈乐丹、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付善良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5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庄庆旺,住清江镇振兴东路32号,现住清江镇清芙路广播站宿舍。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宋建青、庄庆旺、祝芳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重字第6号 | 一、被告祝芳月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承担宋建青不能退赔款项的1/3(宋建青应退赔的赃款为901860.9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36元,由被告祝芳月负担74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11360元。 |
靳建华,住柳市镇象山村。 | 原告郑含敏诉被告靳建华离婚纠纷 | (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15号 | 一、准予原告郑含敏与被告靳建华离婚。二、婚生女郑潇雅由原告郑含敏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郑含敏承担。三、被告靳建华依法对婚生女郑潇雅享有探望权,原告郑含敏应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含敏负担。 |
胡建晓,住北白象镇磐石河西路23号。 | 原告陈星锋诉被告:胡建晓离婚纠纷 | (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6号 | 驳回原告陈星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星锋负担。 |